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规管 · 其他监管措施
繁體: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 其他監管措施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 Other Regulatory Measures
定义
指《保险业条例》授予保险业监管局执行职能的一整套措施:订立规则、发出准则与指引、查察调查、对受规管人士施加纪律制裁及罚款,并配以法定操守规定、操守守则与持续专业培训要求。
详解
条例先给保监局两件基础工具:一是订立规则,可要求持牌保险中介人以指定方式经营,并订明其资格、经验及培训;二是就本身职能或条例条文的运作,发出准则与指引。层级必须分清——这类准则与指引并非附属法例,单是没有遵从,其本身不足以构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起诉理由。
委任数目上,《保险业(获授权保险人的最高数目)规则》自2019年9月23日生效:一名持牌人士最多获4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进行受规管活动,其中经营长期业务者不得多于2名。计数三原则:只委任做一般业务,算一般业务保险人1名;只做长期业务,算长期业务保险人1名;同一保险人两类业务都委任,则一般与长期各计1名。集团内保险人及劳合社成员的委任另设原则。
执法上,保监局可书面指定查察员,查明中介人有否遵从条例条文与牌照条款;亦可指示或委任调查员,处理涉嫌违反条例、涉嫌欺诈等事宜。两者可要求答复以法定声明核实;有人拒不配合,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查讯,法庭可命其遵从,并如同藐视法庭般惩罚该人及明知牵涉其中的其他人。
第81条列出纪律行动理由(不当行为、并非适当人选、破产清盘、被定罪、被裁断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等)及可采取的行动: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撤销或暂停负责人认可、禁止在指明期间申请牌照或获委任为负责人、公开或非公开谴责,以及罚款。罚款另有指引22指明目的与考虑因素;操守方面则有第90、91、92条法定操守规定、两份操守守则各八项一般原则,以及指引24的持续专业培训要求。
概念边界
本节针对中介人及受规管人士,与保险公司层面的授权及财务规管属另一层次,也不同于保险投诉局处理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偿争议。效力上要分清:规则具约束力,准则、指引与操守守则不具法律效力,不遵从本身不会被起诉,但在判断该人是否仍属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时可被顾及。旧自律规管制度下由自律团体自订的安排,不属保监局在此行使的法定权力。
案例
某持牌个人保险代理已获3名保险人委任,其中2名经营长期业务。他想再接受另一名长期业务保险人的委任:总数虽未过4名,但长期业务保险人会变成3名,突破不多于2名的上限,故不可行;改为接受一名只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人,总数4名、长期2名,则合规。其后他就受规管活动被裁定有不当行为,保监局可暂时吊销其牌照并公开谴责。若考虑罚款,须留意条例订明的只是最高数额——一千万港元,或因该行为所获利润/所避免损失的3倍,以数额较大者为准;实际罚多少,由保监局按指引22衡量该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及影响,事发后的行为,过往纪律及合规纪录等,务求有效、相称及公平。
常见考法
①数字题——4名上限、长期不多于2名、罚款上限一千万港元或3倍、2019年9月23日生效、指引24的15小时与3小时道德或规例;②效力辨析——规则与准则、指引、守则的法律地位;③清单题——第81条的处分种类及理由;④情境题——给一组委任组合问是否超限,或给违规行为问可采取哪些行动;⑤查察员、调查员权力及有人不遵从时须向原讼法庭申请查讯。
易错
最常见的错是把「一千万港元或3倍中较大者」当成实际罚款金额,其实那只是上限,金额仍按指引22逐案衡量。其次是误记长期业务保险人可有4名;忘记同一保险人同时委任做两类业务要计作两名;以为违反操守守则可被直接起诉;把不遵从查察员要求说成保监局直接惩罚(须经原讼法庭);忽略罚款重于谴责、公开谴责又重于非公开谴责的次序。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