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权益 · 如何产生
繁體:可保權益 · 如何產生Insurable Interest · How It Arises
定义
可保权益如何产生,是指法律在哪些情形下承认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获认可的关系,主要分为人身、财产、责任及其他合法权利四大类。
详解
① 人身方面: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与肢体等都有可保权益,对配偶的生命同样有。此外还可为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或在其监护之下而未满十八岁的人投保;手册特别点明,这样订立的保单不会因为受保人到了十八岁就失效——这是常考的细节。
② 有形财产方面:绝对拥有权是最直接的例子。除此以外,权利低于绝对拥有权的人也各自有权就相应财产投保: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可为遗产投保,信托人可为信托财产投保,承按人可为按揭财产投保。受托保管人(在货品拥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下管有货品,但双方无意转移拥有权的人)可就其保管中的货品投保。
③ 责任方面:任何人就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称为直接责任或首要责任,可以投保,某些情况下投保更是强制性的。转承责任同样可保,例如雇主投保雇员疏忽等行为令公众受损而须由雇主承担的责任。
④ 其他合法权利:若某人的合法权利可能被侵犯,或可能失去将来的收入,因而处于潜在损失的位置,便有权就该风险投保,典型例子是业主/房东投保火灾之后收不到租金的损失。
另有一条注释常被出题:获委托人授权代为安排保险的代理人,享有与委托人相同、程度也一致的可保权益。所以物业管理公司获大厦各业主授权购买火险,即使保单上写的被保险人是该管理公司而非业主,也不会因欠缺可保权益而无效。
概念边界
本节回答「在哪些身份/关系下会产生」,不等于 3.1.3 的必要条件(要有可保的标的、标的须为该保险的标的、须有法律认可的关系),也不等于 3.1.5 的时点要求。另须注意:单靠财务关系不足以产生可保权益,债权人虽对债务人的生命有可保权益,却不能因此为债务人的财产投保,除非该财产已按揭给他;盗贼管有赃物亦无权投保。
案例
香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受一幢大厦各业主委托管理,业主授权它统一安排火险,保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是该管理公司。其后大厦发生火警,保险人质疑管理公司并非业主、欠缺可保权益。按手册,代理人在获授权范围内享有与委托人相同且程度一致的可保权益,因此该火险不会因欠缺可保权益而无效。同一大厦内,一位业主把单位出租,他亦可就火灾之后损失的租金投保,因为这属于潜在收入损失的合法权利保险;而大厦地下一间货仓代客保管货品,作为受托保管人,它也可以为所保管的货品投保。
常见考法
① 举出某身份(遗嘱执行人、信托人、承按人、受托保管人、雇主、房东、监护人)问其可否投保及投保对象;② 未满十八岁子女/受监护人保单在受保人满十八岁后是否失效;③ 直接责任与转承责任的辨析;④ 债权人可否就债务人财产投保的注释题;⑤ 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境判断;⑥ 多陈述组合,要求选出哪些属于可保权益产生的正确情形。
易错
把「有财务关系」当成必然产生可保权益,忽略债权人不得就债务人财产投保(已按揭给他者除外)的例外;误以为受保人满十八岁保单即告失效;把受托保管人当成没有权益的纯保管人;混淆直接(首要)责任与转承责任;忘记代理人的可保权益范围与委托人一致,因而误判物业管理公司具名保单无效。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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