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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2 章 › 2.1 合约法目录
2.1.3

合约法 · 合约元素和要点

繁體:合約法 · 合約元素和要點The Law of Contract · Elements or Essentials of a Contract

定义

合约元素是协议在订立时必须符合的准则,手册列出要约、承约、代价、订约的行为能力、合法性、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六项;欠缺任何一项,拟订的合约便不成立或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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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先记缺陷合约的三种形态。无效合约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全无效力;在保险上,无效合约下已缴的保费一般须退回,已支付的保险金亦然。可使无效合约表面有效并一直有效,除非及直至受屈一方在知悉自己拥有该选择权后的合理时间内,把合约视为自订立时起即属无效;投保阶段遗漏或错误提供重要资料、违反某些类型的保单条件,都会造成这种后果。不能强制执行的合约并非无效,只是某项要求尚未完成(如土地租约未缴印花税、水险单未发出),把手续补做即可恢复可执行性,即使损失已经发生后才补发水险单亦然。

再看六项元素。要约人可以是有意投保的一方(例如填交投保书),也可以是保险人(例如作出反要约或表示愿意续保),视乎事实所显示的意向;因此说「填写投保书就是向保险人发出要约」在技术上并不准确。承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相同;若一方要求增加保费或附加保单限制,这项意向一经传达便构成反要约,原要约随之失效,原要约人反过来成为受要约人。

代价方面,被保险人的代价是缴付保费的承诺,保险人的代价是按保单条款付款或补偿的承诺。两点例外要记:所保事故在保费缴付前发生,被保险人仍可索偿,保险人另行追讨未缴保费,但保单可指定实际付款才算代价而凌驾此法则;保险人的代价是承诺而非实际赔付,保期届满无赔付亦不构成缺乏代价。行为能力上,精神错乱者与未成年人可推翻其合约,公司不得越权。合法性上,涉及犯罪或走私货物的保险不获承认,但若合约仅因保险人未符合法定授权要求而违法,法院仍可为被保险人强制执行赔付。商业协议则被推定具有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向。

概念边界

三种缺陷要分清:无效是自始不存在、保费与已付保险金一般须退回;可使无效是有效但受屈方可选择推翻,须在知悉选择权后合理时间内行使;不能强制执行是合约有效,只欠手续。要约与承约的分界在于内容是否完全一致,任何改动即成反要约而非承约。代价指的是承诺本身,不等于实际付款;契据下的承诺则不需代价,那属于合约种类的范围。

案例

一名香港客户经持牌保险代理人递交人寿保单投保书,通常被视为发出要约。核保后保险人认为客户健康状况需要加费并附加除外责任,于是发出加费通知——这构成反要约,原要约随即失效,须由客户接受后合约方告成立。若客户尚未缴付首期保费而所保事故已发生,按法则他仍可依合约条款索偿,保险人另行追讨欠缴保费;但假如保单明订以实际收妥保费作为代价,则该条文凌驾上述法则,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讲清楚。

常见考法

①六项元素的名称与逐一辨析;②三种缺陷合约的后果比较,尤其无效合约的保费与保险金处理;③反要约的效果(原要约失效);④保险中代价的具体内容,以及未缴保费仍可索偿的例外;⑤行为能力与合法性的例子(未成年人、公司越权、走私货物、未获授权的保险人);⑥多陈述组合题,要求判断哪些说法正确。

易错

最易错的是把「可使无效」当成自动无效——它在受屈方行使选择权前一直有效。其次是把「填投保书即要约」当成已定的法律规则。代价方面常误以为保险人必须实际赔付才算付出代价,或误以为未缴保费便不能索偿。还有考生忘记不能强制执行的合约可以靠补做手续(如补发水险单)而恢复可执行性。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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