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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权益目录
3.1.3

可保权益 · 必要条件

繁體:可保權益 · 必要條件Insurable Interest · Its Essential Criteria

定义

要构成可保权益,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存在可被保的标的、该标的是本保险的标的、投保人与之有法律认可并可致财务损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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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三项必要条件逐一拆解如下。①必须先有可被保的对象,可以是人身(生命、肢体等)、财产、法律责任,或法律权利,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②该对象必须就是这份保险的标的,也就是说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以这些人身、财产等遭遇不幸事故为条件。③投保人与该标的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关系,正因为这层关系,一旦投保的事件发生,投保人有可能因此蒙受财务损失。

第三项有一个重要例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假定可保权益存在,无须投保人举证财务关系。手册给出的例子是任何人均被视为对其配偶的生命拥有可保权益。这类法律假定的存在,正好说明可保权益不是纯粹的算账问题。

手册另有一条关键注解:单是有财务关系并不足以产生可保权益。经典说明是债权人——他在法律上被认可对债务人的生命拥有可保权益,但不能仅凭与债务人财产之间的财务关系而就该财产投保,除非该财产已按揭给他。按揭一旦成立,承按人身分带来法律上被认可的关系,投保才有依据。

温习时建议把三条件与这条注解捆绑记忆:条件是正面清单,注解是反面校验。

概念边界

必要条件回答「凭什么说有可保权益」,与 3.1.4「在哪些情形下会产生」是清单与判准的关系。它不包括「何时须存在」的时间问题(属 3.1.5)。要注意的边界是:有财务关系不等于满足条件;反之,法律假定的情形(如配偶生命)即使不举证财务关系也照样满足。

案例

某财务公司向客户借出款项。它可就客户的生命投保,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有法律认可的可保权益。但若它想就客户名下的一个住宅单位投保火险,仅凭「客户欠我钱、单位烧毁我可能收不回款」并不成立;除非该单位已按揭予该财务公司,使它成为承按人,才可就按揭财产投保。持牌中介人接单时应先厘清客户的身分是纯债权人还是承按人,再决定可否安排该份财产保险。

常见考法

①三项条件的组合选择题,常抽换「必须已实际蒙受损失」等错误表述;②以债权人/债务人财产为情境判断题;③考法律假定的例子(配偶生命)是否需要证明财务关系;④要求指出「可被保对象」的四类:人身、财产、法律责任、法律权利。

易错

最常错的是漏掉「法律权利」这一类可被保对象,只记人身与财产。其次是把注解反过来记,误以为债权人完全没有可保权益——他对债务人的生命是有的,没有的是对其未按揭财产。还有考生忽略条件(c)说的是「有可能」蒙受财务损失,而非投保时已经损失。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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