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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权益目录
3.1.5

可保权益 · 何时需要

繁體:可保權益 · 何時需要Insurable Interest · When Is It Needed?

定义

可保权益的存在时点因险种而异:人寿保险只须在保单起保时存在,水险只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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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是可保权益里最容易出选择题的一节,重点是时间点。①人寿保险:可保权益只须在保单起保时存在。手册的例子是一名女子就丈夫的生命投保终身寿险,丈夫数年后身故,保险人发现两人在身故时已不再是夫妻,即该女子在死亡发生时对该生命已无可保权益;但这种缺乏并不会令她丧失领取身故利益的资格。因为门槛在起保一刻已经跨过。

②水险:可保权益只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也就是说,投保时纵使尚未取得对该批货物的权益,只要在损失当时已有,索偿仍可成立。

③手册进一步指出,上述水险法则大概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弥偿保险。换言之,一般财产、责任等弥偿性质的保险,重点看损失时有无可保权益。请留意手册用的是「大概」这种保留语气,答题时不宜写成绝对规则,但在选择题中应选与水险一致的取向。

记忆口诀可以是:寿险看「头」,弥偿看「尾」。理解其道理也不难:寿险是给付型合约,保额在投保时已固定;弥偿保险的赔付以损失时的实际利益为准,自然要求损失当刻有可保权益。

概念边界

这一节只处理时间点,不处理可保权益是否成立(3.1.3)或从何而来(3.1.4)。要与转让区分:转让保险合约要求转让人与承让人在转让当刻都有可保权益,那是另一个时点规则。另外,寿险在起保后失去可保权益不影响索偿,但这不等于寿险可以在起保时也没有可保权益。

案例

一位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丈夫的生命投保终身寿险,起保时以配偶身分拥有可保权益。数年后二人已不再是夫妻,其后前夫身故,她向保险人提出索偿。保险人虽发现身故时她已无可保权益,但因寿险只要求起保时存在,她仍有资格领取身故利益。反过来,若同一位女士投保的是一份弥偿性质的财产保单,而损失发生时她对该财产已无任何权益,索偿的基础便会不同。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寿险/水险各须在何时具备可保权益;②给出「投保后失去可保权益,其后身故」的情境,问可否索偿;③把三种时点(起保时、损失时、两者皆须)排成选项让考生选;④问水险法则可否延伸至其他弥偿保险。

易错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寿险与水险的时点对调;其次是误以为「寿险起保与损失时都须存在」,多加了一个条件;还有考生把「起保后失去可保权益不影响索偿」推广到弥偿保险上。另要留意手册对其他弥偿保险用的是较保留的表述,不宜答成硬性规定。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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