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效
简体:复效Reinstatement
定義
復效是保單持有人在條款訂明的期限內,按保險人要求的條件令已失效保單重新生效的權利;按英式人壽保險慣例,這項安排亦稱為「保單復效」。
詳解
手冊把復效比喻為讓「死去」的保單重新獲得生命。要注意兩層意思:其一,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只要雙方同意,隨時可以讓保單復原;其二,條款裡的「復效」講的是保單持有人的一項權利,即在規定時間內可以要求把失效的保單恢復效力。
可行使的時限由各保險公司自訂,手冊指出各家會有分別,而五年是相當具代表性的年期。行使對象上有一條硬界線:這項權利一般只適用於已失效的保單,不適用於已經退保的保單。
保險人通常會附加下列條件:①提交持續可保性的證明,即證明受保人健康狀況仍然良好;②清還任何未償還的保單貸款連同利息;③補繳到期未付的保費,並按訂明利率加計利息;④繳付一筆復效費用;⑤由復效日重新起算一段可異議期(見4.2);⑥由復效日重新起算一段自殺免責期(見4.12)。後兩項最值考生留意:復效並非把舊保單原封不動地接回來,而是在這兩方面把「時鐘」重新撥回起點,保險人因此重新取得一段可以就失實陳述提出異議的時間,以及一段自殺不賠的期間。
概念邊界
復效不同於寬限期:寬限期是保單尚未失效前的緩衝,付清保費即當作從未中斷;復效處理的是已經失效之後的補救。它也不同於退保:保單一旦退保,合約關係已了結並取回現金價值,手冊明確指出復效權一般不及於已退保的保單。此外,復效並非自動發生,須由保單持有人提出並滿足健康證明、補繳保費連息、清還貸款、繳付復效費等條件;保險人若不接受可保性證明,可以拒絕。
案例
陳先生的終身壽險因連續欠繳保費而失效。兩年後他收入回穩,向保險人申請復效。保險人按條款要求他:提交體檢報告證明健康良好、補繳期間到期的保費並按訂明利率加計利息、清還失效前尚未償還的保單貸款連利息,並繳付一筆復效費。保單復效後,保險人向他說明:可異議期與自殺免責期均由復效當日重新起算。若陳先生當年不是任由保單失效,而是主動退保取回現金價值,則這份保單已經終結,他便不能援引復效條款,只能重新投保並按當時年齡核保。
常見考法
①問復效權的適用對象,選項以「已失效」與「已退保」對舉;②問可行使年期,考五年這個代表性數字;③以多陳述組合方式列出復效條件,要求指出哪一項不屬條款要求;④情境題給出復效日期後受保人自殺或被發現失實陳述,問保險人可否拒賠,答案落在可異議期與自殺免責期由復效日重新起算;⑤要求區分復效與寬限期、退保。
易錯
①以為復效後舊保單的可異議期與自殺免責期繼續沿用,忽略兩者由復效日重新起算;②以為退保後同樣可以復效;③把五年當成法定統一年期,其實手冊只說各保險公司或有不同、五年具代表性;④漏記補繳保費還要按訂明利率加計利息,以及貸款連利息要清還、另需繳復效費;⑤忘記須提交持續可保性(健康良好)證明,誤以為復效是保險人必須無條件接受的手續。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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