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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4 章 › 4.9 轉讓目錄
4.9

轉讓

简体:转让Assignment

定義

轉讓是保單持有人(轉讓人)依《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9條訂明的手續,把人壽保單這項據法權產上的權益移轉給另一方(承讓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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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法律基礎。該條例第9條允許據法權產按訂明手續轉讓,而保單上的權益正屬據法權產。有效法定轉讓要求所轉讓的權益是「現時的」而非未來的,法院已確認壽險合約權益屬現時權益,可以轉讓。這種權益也被描述為「復歸的」:保單持有人的權利雖獲承認,但要待將來某日或某事件發生才真正享用。轉讓既可用於履行合約,也可作為饋贈。

二、幾項須記住的特點。①轉讓通知:轉讓由向保險人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標準保單的轉讓條文訂明保險人在未收到書面通知前不須按轉讓行事,但此條文並非禁止轉讓。②有效性:保險人在該條文中卸棄對轉讓是否有效的責任,言下之意是轉讓人應自行尋求獨立法律意見。③承讓人權利:轉讓生效後承讓人承繼轉讓人的一切權利與補救,但收取不能多於轉讓人本可收取的;若轉讓人以欺詐或失實陳述取得保單,保險人可對承讓人提出免責辯護,並可行使對轉讓人的抵銷權,把過期未繳保費、未償還的保單抵押貸款連利息從應付利益中扣除,承讓人所得即淨保單收益。④只轉讓利益不轉讓負擔:未經第三人同意,不能把欠第三人的義務(例如繳付保費)轉給他人。

三、限制與兩種類型。轉讓不得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權利,尤以未經其同意不能撤換的不可撤換受益人為甚(可撤換受益人只有收取利益的期望);不得用於洗黑錢等非法目的;亦可能限定只以一次過整筆方式付給承讓人,不得選用其他賠付選擇。類型上分:絕對轉讓,即不可撤銷地把保單一切擁有權轉出;抵押轉讓,屬暫時安排,以保單作非保險人提供之貸款的質押擔保,承讓人利益限於貸款連利息,轉讓人於全數還款後有復歸權;已發通知的抵押轉讓生效期間,轉讓人不得申請保單抵押貸款或退保。

概念邊界

轉讓移轉的是保單權益或擁有權,與「指定受益人」不同:受益人只在身故時按指定收取,可撤換受益人並無既得權利。抵押轉讓雖以保單作擔保,但貸款來自保險人以外的機構,與向保險人借取的保單抵押貸款是兩回事。轉讓也不改變保單本身的條款或保額。義務(如繳保費)不屬可轉讓之列,除非債權人同意;用於非法目的或侵犯不可撤換受益人既得權利的安排,均不構成有效轉讓。

案例

陳先生持有一份終身壽險,向一家財務機構借款,雙方以該保單作質押擔保並已向保險人發出書面通知,屬抵押轉讓。此後陳先生想向保險人申請保單抵押貸款週轉,被告知在已通知的抵押轉讓生效期間不能借款,也不能退保;待他全數清還貸款連利息,權益按復歸權回到他手上。假設他其後因欠交保費而有過期保費,且早年曾就健康狀況作出失實陳述,則保險人一方面可對承讓人提出免責辯護,另一方面可把過期保費與欠款連利息從應付款項中扣除,承讓人最終只收到淨保單收益。

常見考法

①轉讓何時生效——答「向保險人發出通知之日」;②絕對轉讓與抵押轉讓的分辨,尤其抵押轉讓的暫時性、貸款並非來自保險人、復歸權、期間不得借款或退保;③承讓人權利的上限與抵銷、淨保單收益;④「利益可轉、負擔不可轉」;⑤限制三項(既得權利、非法目的、可能限於整筆支付);⑥條例條文編號與「現時/復歸」權益的描述。常見題型為多陳述組合與情境判斷。

易錯

①以為保險人有責任審核轉讓是否有效——保險人在條文中卸責,應自行尋求法律意見;②把可撤換受益人當成有既得權利,其實只是一種期望;③誤以為抵押轉讓下承讓人可取得整份保單權益,實則只限貸款連利息;④忘記抵押轉讓通知生效期間不能借保單貸款或退保;⑤誤以為繳付保費的義務也隨保單轉給承讓人。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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