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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4 章 › 4.4 受益人的指定目錄
4.4

受益人的指定

简体:受益人的指定Beneficiary Designation

定義

受益人的指定,是保單持有人在保單內指示保險人日後把身故保險金付給某指定人士的安排,而該人須在受保人身故時仍然在世才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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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先看「寫誰」。做法有兩種:一是在保單上直接寫出姓名,這是最普遍的做法;二是採用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不逐一列名而涵蓋一群人,例如寫「我的子女」或「我的兄弟姊妹」。無論哪種寫法,領款的基本前提都是該人比受保人長命。

再看「順位」。身故金到期時,由第一順位受益人(亦稱第一受益人)領取;若指定的人多過一位而保單沒有另訂分配比例,各人份額相等。為防範第一順位人選全部先行離世,保單持有人可在他們之外另加一名或多名次順位受益人作後備。

然後是「能否更改」。一般保單容許持有人在保單有效期內改指他人,這類受益人稱為可撤換受益人;也可以在合約內加入條文,令指定變成不可撤換,日後要更改就必須先取得當時受益人的書面同意。要留意,即使措辭上容許撤換,衡平法也不會讓「另寫替補受益人」這個動作損害原受益人已經歸屬的實益權益。典型例子是《已婚者地位條例》:保單若為配偶及/或子女的利益而訂立,效果等同設立一個法定信託,他們成為保單的實益擁有人,投保的一方則退居受託人;這種權益被視為生者之間的贈予(gifts inter vivos),連贈與人本人也收不回,因為它已屬於各受益人本身的財產,他們是否比受保人長命反而不再重要。

最後是衝突索償。向保險人提出申索的,除了保單上的受益人,還可能包括承讓人、保單的受託人、信託受益人,以及破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等。保險人若想當然認為受益人條文效力最高而逕行付款,便要承擔付款兩次的風險。

概念邊界

受益人指定只解決身故保險金付給誰,不移轉保單的擁有權;把保單權益整體讓與他人屬於轉讓(4.9),承讓人與受益人可以是不同人,並可能同時索償。它也不等同賠付選擇(4.11)——後者處理款項以何種方式支付。另外,法定信託下的實益權益已經歸屬受益人,不再屬於可隨意撤換的一般指定,不可混為一談。

案例

陳太投保一份終身壽險,寫明丈夫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兩名子女為次順位受益人。假設丈夫先於陳太離世,身故金便由兩名子女平分(保單未另訂比例)。但若該保單本來是為丈夫及子女的利益而訂立,按《已婚者地位條例》即產生法定信託的效果:丈夫與子女已是實益擁有人,陳太只屬受託人,即使保單一般條文寫著可更改受益人,她也不能單方面把權益收回另指他人。若理賠時保險人同時收到承讓人和遺產代理人的申索,就不宜只憑受益人條文付款,否則可能要付第二次。

常見考法

①受益人獲付款的基本條件(須比受保人長命);②概括式指定的定義與例子;③多名第一順位受益人時的分配規則(保單未另訂即均等);④次順位受益人在什麼情況下才出場;⑤可撤換與不可撤換受益人的分別,以及更改須取得書面同意;⑥《已婚者地位條例》法定信託與「生者之間的贈予」的效果;⑦列舉可能提出衝突索償的人士,考保險人雙重給付風險。多以情境判斷和多陳述組合形式出現。

易錯

一是以為寫了受益人就萬無一失,忽略承讓人、受託人、破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也可能同時申索。二是把法定信託下的實益權益當成可隨時撤換,其實保單持有人自己也收不回。三是忘記在法定信託情形下,受益人是否比受保人長命並不重要,與一般指定的存活要求不同。四是漏掉「除非保單另有訂明」這個前提就斷言必定平分。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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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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