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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3 保單措詞、條款及條件目錄
2.3.4

保單措詞、條款及條件 · 保證、條件及陳述

简体:保单措词、条款及条件 · 保证、条件及陈述Policy Word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 Warranties, Conditions and Representations

定義

保證、條件與陳述是保險合約中三類性質不同的條文或表述:保證是被保險人必須確實遵守的承諾,條件訂明雙方的重大關係與權利義務,陳述是就擬保風險所作的事實或所信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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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須確實遵守的承諾,形式有四:有所為(盜竊保險下裝設警鐘、保持運作並於工作時間以外開啟)、有所不為(火險下不在受保處所存放易燃液體)、確認某些事實存在(投保書聲明中承諾答案完整真實)、否定某些事實存在(無吸煙習慣)。一經違反,保單責任自違反日起自動解除,且不問違反與損失有無因果關係;保險人無須另行撤銷合約,亦不產生退還保費的權利,唯一例外是風險開始前已違反者可全數退費。香港保險業聯會《承保商專業守則》作出紓緩:僅當違反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或違反屬欺詐,會員方可據此拒賠。保證多屬明示(標準的或由核保人就個別風險施加),技術上亦可隱含,如《海上保險條例》所隱含的船舶適航保證。

「條件」須分清保險術語的保單條件與法律術語的合約條件:後者屬基本條款,違反後受屈一方可把合約當作已廢除並另尋補救;前者是訂明雙方重大關係、權利與責任的標準書面條文,性質有基本也有不基本。按運作時間可分三類: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失實陳述條件)、合約生效後的條件(人身意外保險保單期內轉換職業須通知並獲保險人同意)、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違反不毀掉整份合約,只令該宗索償無效)。條款性質取決於雙方意圖,當事人給的名稱只是意圖的表示,不起決定作用。

陳述是一方就擬保風險向另一方作出的事實或所信說法,可口頭或書面,不真實者稱失實陳述。只有對風險具重要性的陳述才須為真(火險投保人錯報年齡即不具重要性);事實陳述只須實質上正確,所信陳述只須真誠作出;陳述即使不載於保單,陳述法仍然適用。

概念邊界

保證要求確實遵守,違反即自動解除責任且不問因果;陳述寬鬆得多,只有具重要性者須真實,事實陳述實質正確、所信陳述真誠作出即算真實。保單條件是保險術語,指一組訂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文,與合約法上指基本條款的合約條件不同義。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只使該宗索償無效,並不等於整份合約作廢,也不是保證的自動解除責任。

案例

某零售店投購盜竊保險,保單載有保證,要求裝設警鐘並於工作時間以外開啟。店主某晚忘記開啟警鐘,其後店內因水管爆裂致存貨損毀而提出索償(情境為假設)。按嚴格的法律規則,違反保證自違反日起自動解除保單責任,即使未開警鐘與水浸損失毫無關聯亦然。不過該保險人是香港保險業聯會會員,須遵守《承保商專業守則》:違反與損失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亦不涉欺詐,故不得以此違反拒賠。換一情形,若店主在受保風險開始之前已違反該保證,則可獲全數退回保費。

常見考法

①保證四種形式與例子配對;②違反保證的後果組合題(自動、自違反日起、不問因果、無須撤銷合約、原則上不退保費,例外是風險開始前違反可全退);③《承保商專業守則》的兩項紓緩條件及其發出機構是香港保險業聯會;④三類條件按運作時間辨析,尤其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的效果;⑤陳述的三條規則與重要性門檻;⑥隱含保證的法例例子。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違反保證必須與損失有因果關係才生效果——嚴格規則下並不需要,因果關係只是業界守則的紓緩。其次把保單條件與合約條件當成同義詞。第三誤以為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會令整份保單作廢。第四漏掉退保費的唯一例外。另外常忽略不具重要性的陳述並無法律後果,以及條款的名稱標籤不決定其性質。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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