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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3 保单措词、条款及条件目录
2.3.4

保单措词、条款及条件 · 保证、条件及陈述

繁體:保單措詞、條款及條件 · 保證、條件及陳述Policy Word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 Warranties, Conditions and Representations

定义

保证、条件与陈述是保险合约中三类性质不同的条文或表述:保证是被保险人必须确实遵守的承诺,条件订明双方的重大关系与权利义务,陈述是就拟保风险所作的事实或所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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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须确实遵守的承诺,形式有四:有所为(盗窃保险下装设警钟、保持运作并于工作时间以外开启)、有所不为(火险下不在受保处所存放易燃液体)、确认某些事实存在(投保书声明中承诺答案完整真实)、否定某些事实存在(无抽烟习惯)。一经违反,保单责任自违反日起自动解除,且不问违反与损失有无因果关系;保险人无须另行撤销合约,亦不产生退还保费的权利,唯一例外是风险开始前已违反者可全数退费。香港保险业联会《承保商专业守则》作出纾缓:仅当违反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违反属欺诈,会员方可据此拒赔。保证多属明示(标准的或由核保人就个别风险施加),技术上亦可隐含,如《海上保险条例》所隐含的船舶适航保证。

「条件」须分清保险术语的保单条件与法律术语的合约条件:后者属基本条款,违反后受屈一方可把合约当作已废除并另寻补救;前者是订明双方重大关系、权利与责任的标准书面条文,性质有基本也有不基本。按运作时间可分三类:合约生效前的先决条件(失实陈述条件)、合约生效后的条件(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期内转换职业须通知并获保险人同意)、责任出现前的先决条件(违反不毁掉整份合约,只令该宗索偿无效)。条款性质取决于双方意图,当事人给的名称只是意图的表示,不起决定作用。

陈述是一方就拟保风险向另一方作出的事实或所信说法,可口头或书面,不真实者称失实陈述。只有对风险具重要性的陈述才须为真(火险投保人错报年龄即不具重要性);事实陈述只须实质上正确,所信陈述只须真诚作出;陈述即使不载于保单,陈述法仍然适用。

概念边界

保证要求确实遵守,违反即自动解除责任且不问因果;陈述宽松得多,只有具重要性者须真实,事实陈述实质正确、所信陈述真诚作出即算真实。保单条件是保险术语,指一组订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文,与合约法上指基本条款的合约条件不同义。违反责任出现前的先决条件只使该宗索偿无效,并不等于整份合约作废,也不是保证的自动解除责任。

案例

某零售店投购盗窃保险,保单载有保证,要求装设警钟并于工作时间以外开启。店主某晚忘记开启警钟,其后店内因水管爆裂致存货损毁而提出索偿(情境为假设)。按严格的法律规则,违反保证自违反日起自动解除保单责任,即使未开警钟与水浸损失毫无关联亦然。不过该保险人是香港保险业联会会员,须遵守《承保商专业守则》:违反与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亦不涉欺诈,故不得以此违反拒赔。换一情形,若店主在受保风险开始之前已违反该保证,则可获全数退回保费。

常见考法

①保证四种形式与例子配对;②违反保证的后果组合题(自动、自违反日起、不问因果、无须撤销合约、原则上不退保费,例外是风险开始前违反可全退);③《承保商专业守则》的两项纾缓条件及其发出机构是香港保险业联会;④三类条件按运作时间辨析,尤其责任出现前的先决条件的效果;⑤陈述的三条规则与重要性门槛;⑥隐含保证的法例例子。

易错

最常错的是以为违反保证必须与损失有因果关系才生效果——严格规则下并不需要,因果关系只是业界守则的纾缓。其次把保单条件与合约条件当成同义词。第三误以为违反责任出现前的先决条件会令整份保单作废。第四漏掉退保费的唯一例外。另外常忽略不具重要性的陈述并无法律后果,以及条款的名称标签不决定其性质。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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