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 重要事實及風險評估
简体:投保书及重要事实 · 重要事实及风险评估Proposal and Material Facts · Material Facts and Risk Assessment
定義
重要事實指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方面會影響一名審慎保險人判斷的任何情況;風險評估則是核保人對擬保風險判斷可保性並決定合約條款的過程。
詳解
重要事實的另一種說法是「必須申報的實情」。手冊列出七類應披露的情況:①使風險高於正常預期,例如受保處所存放高度易燃物品而其行業不會令審慎核保人如此假設(火險);②使可能損失程度大於預期,例如黃金及貴重物品存放於普通倉庫(盜竊險);③以往損失或索償記錄;④以往負面的保險經驗,如曾被拒保或被別的保險人加上異常限制條款;⑤涉及投保標的性質;⑥可能影響保險人法律權利,例如特別貿易條款損害將來的代位權;⑦保險人主動索取、但無查詢時投保人本無責任披露的事項。
「非重要」事實即無須披露的六類:改善或降低風險(如裝設自動灑水系統)、屬常識的事(如香港有颱風)、保險人應已知道的(如各職業的正常過程及危險,見於僱員補償保險)、投保人不能合理期望知道的(如未被發現的腦腫瘤)、保險人風險檢驗時可發現卻未發現的、以及應由保險人進一步查詢的(投保書問題留空或含糊作答)。手冊還提示:法庭不願讓披露責任成為保險人的強力武器,無明確提問時須有力證據證明該資料屬重要;在不明確的情況下,一般由保險人負責證明事實重要且所提供資料不足,這責任並不容易完成。
一般保險的風險評估不同於人壽,是持續或至少可重複的,出現於五個時點:投保階段;續保時(合約通常為期一年,雙方無必然續保義務,每次續保產生新合約,故合約期內出現或被發現的重要事實雖期內無須披露,續保時必須披露);索償發生時;擬對現有條款作重大更改時(如加保一名缺乏駕駛經驗的司機);風險出現各方在投保階段未預期的變化。後三種情況下,保險人可援引取消條款,例如發出七天通知後取消保單。風險評估要處理的事項包括:接納與否、是否標準保費、是否標準措詞、是否加設保證、是否設自負額/免賠額、是否需要風險檢驗人等專家協助。
概念邊界
重要事實針對的是「須披露什麼」,風險評估針對的是「怎樣判斷與定條款」,二者是同一核保鏈條的兩端。改善風險的措施、常識、保險人應知或應查而未查的事項,雖可能符合定義仍不屬須披露之列。合約生效期間新出現的重要事實,除非有明訂條款要求,期內並不須披露,只在續保時才須披露。風險評估不等於報價或簽發保單,也不同於人壽保險那種一次性的評估。
案例
某貿易公司投保貨倉盜竊保險,投保書只填「一般百貨存貨」,實際倉內長期存放黃金及貴重藥材。審慎核保人不會預期普通倉庫有這類高值低體積貨品,這屬於使可能損失程度大於預期的重要事實,理應披露。同一投保人若在倉內加裝自動灑水系統,則屬改善風險的情況,無須主動申報。保單生效三個月後該公司改行經營名貴中藥批發,風險出現投保時各方未預期的變化,保險人可在得悉後重新評估,或依取消條款發出通知取消保單;即使期內未處理,投保人也必須在續保時披露,因為續保構成新合約。
常見考法
①默寫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影響審慎保險人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的判斷);②給出四個情境,問哪一項「無須披露」,答案多為灑水系統、颱風、職業固有危險、未被發現的疾病;③問一般保險風險評估在哪些時點進行,或問「續保時須否披露期內出現的重要事實」;④取消條款的通知期數字(例如七天);⑤舉證責任落在保險人還是投保人;⑥風險評估要考慮的事項組合題。
易錯
最常錯的三點:一是把「合約期內不必披露」誤記成「續保也不必披露」,忘了每次續保產生新合約;二是把降低風險的措施也當成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三是弄反舉證責任——在不明確時是保險人證明該事實重要且資料不足,而非投保人自證清白。另外,投保書上留空或含糊的答案屬保險人應進一步查詢的範圍,不能事後指投保人隱瞞。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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