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程序 · 保费征款
繁體:核保程序 · 保費徵款Underwriting Procedures · Levies on Premiums
定义
保费征款是保险人按保费的既定百分率随保费一并收取、并须转交指定机构或政府的款项,用以资助汽车保险局、雇员补偿援助基金、无力偿债管理局、恐怖主义财务安排及保监局运作。
详解
香港汽车保险局(MIB):即使第272章已规定须投保第三者保险,仍有受害者因欠缺有效保险、保单条款被违反令保险人得以否认责任、或保险人无偿付能力而追不回判定赔偿。MIB 的首要目的,是让道路上使用汽车致人死伤的法律责任索偿得到赔付(以属该条例强制范围的使用为限),获授权承保汽车第三者保险者一律须入会。介入情形三类:不受保「法令」责任的判定债项 28 天内全部或部分未付;恐怖主义行为引起的「法令」责任获判决;最终索偿因保险人无偿付能力未获全数赔付。前两类走「第一基金计划」,第三类属「第二基金计划」。逃逸个案因无从起诉身份不明司机,若 MIB 认为有理由确定伤亡由疏忽驾驶造成,可透过第一基金以特惠形式给予财务支援。经费来自汽车保费 3% 的征款,款项不属保险人所有,必须转交。
雇员补偿方面有三条安排:依第365章设立的雇员补偿援助计划,向拿不到工伤补偿及赔偿的受伤雇员或身故雇员家人付款,征款率现为雇员补偿保费的 5.8%,但保险人无力偿债个案已由 ECIIB 独家负责;ECIIB 由全港雇员补偿保险人组成,就保险人无力偿债致不获赔的保单持有人作弥偿,供款为雇员补偿保费的 2%;政府另设 100 亿元财务安排承接恐怖主义风险,参与自愿,不参与而仍要承保者须向保监局证明可取得替代保障,参与者每月按当月毛保费的 3% 缴费。
保监局征费:保监局在运作及财政上独立于政府与业界,第41章授权其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2018 年 1 月 1 日起经保险公司代收,除法例豁免者外适用于所有新造或现行人寿及一般保单,须与保费同缴;首阶段为每保单年度保费的 0.04%,逐步升至 2021 年 4 月最后阶段的 0.1%,每张保单设上限。
概念边界
征款不是保费本身,也不构成保险人收入,性质是代收转交。三项雇员补偿安排要分清:援助计划针对雇主或保险人未履行补偿,无力偿债个案已划归 ECIIB,恐怖主义则由政府安排且自愿参与。MIB 只处理属强制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道路使用致死伤责任,车身损毁不在其列。保监局的保费征费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与它向保险公司及特定服务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属两回事。
案例
某行人遭私家车撞伤,法庭判司机须赔,但司机当时并无有效第三者保险,判定债项超过 28 天仍未获支付。伤者可向香港汽车保险局求偿,由第一基金计划赔付。若司机撞人后逃离现场、身份无法确认,只要 MIB 认为有理由确定伤亡由疏忽驾驶造成,仍可透过第一基金以特惠形式提供财务支援。另一情境:某雇员补偿保险人清盘,保单持有人的索偿无从赔付,此个案归 ECIIB 依无力偿债计划弥偿,而不是走雇员补偿援助计划。
常见考法
数字与配对是主要考点:汽车保费征款 3%、雇员补偿援助 5.8%、ECIIB 供款 2%、政府恐怖主义安排每月毛保费 3%、100 亿元、保监局征费由 0.04% 升至 0.1%、2018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4 月为第四亦最后阶段、28 天。也常考条例编号(第272章、第365章、第41章)、第一与第二基金的适用情形、MIB 会籍的强制性、逃逸个案的特惠性质、恐怖主义安排的自愿参与及不参与者的举证对象。
易错
一是把汽车保费征款记成已被更正的旧率,现为 3%。二是基金记反:无力偿债属第二基金计划,另两类才是第一基金。三是忽略雇员补偿保险人无力偿债已由 ECIIB 独家负责,不再走援助计划。四是两个 3% 混淆——一个是汽车保费征款,一个是恐怖主义安排按月缴的毛保费百分率。五是误以为保监局征费向保险公司收取,实际是向保单持有人收、由保险公司代收。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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