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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1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目錄
2.1.3

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 投保書

简体:投保书及重要事实 · 投保书Proposal and Material Facts · Proposal Forms

定義

投保書是保險公司印製的表格文件,準被保險人須在其上填報擬保風險的詳情,讓核保人取得核保所需的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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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投保書上的問題由保險人精心設計,一方面盡量做到「用家方便」,另一方面要涵蓋核保人需要資料的所有重要範圍。要留意一條法律要點:投保人的披露責任本身屬於主動性質(即不問也要講),但若某宗法院案件的事實顯示投保書的問題未能涵蓋全部重要事實,法院可能會推斷保險人已把自己取得重要事實的權利局限於問卷問及的範圍。這是「問了甚麼」與「主動披露」之間的張力,考試常拿來設題。

雖然不同業務類別的問題各有差異,但幾乎所有投保書都有四項共同特點:①投保人的詳情,例如姓名、地址、職業——職業等資料可能影響實質危險,同時也是身份識別與日後溝通的必需內容;②保險經歷,核保人須知道投保人是否另有其他保險,以及有否被其他保險人拒保或加上異常限制的條款,例如把盜竊保障從家居保單中剔除;③損失/索償經歷,過去的損失無論當時是否受保,對現時投保都明顯重要;④被保險人所作的估值,在很多業務中即保額——保額既是保險人在保單下的最高責任,很多情況下也是計算保費的根據。

從核保程序角度看,投保書還有三重角色:對於相對次要的風險,它可能是唯一實用的查詢工具,是否接受投保純粹按表上答案決定;表上的答案或由此作出的推論,可成為進一步查詢的「觸發點」,包括向投保人追問或安排檢驗人、其他專業人士作正式查詢;此外,幾乎所有一般保險投保書都載有一項聲明,表明所提供的資料將成為將訂立合約的基礎,即一般所稱的「合約基礎條款」。

概念邊界

投保書是取得重要事實的其中一種方法與載體,不等同重要事實本身,也不等同披露責任——責任是主動的,投保書只是問卷。它也不是保單:投保書由投保人填寫、屬核保輸入,保單及承保表才是承保後的合約文件。另外並非所有業務都用投保書,保險人在某些類別可放棄使用;用了投保書亦不代表核保資料只限於此,還可能觸發檢驗或專業查詢。

案例

某家居保單投保人填寫投保書時,在「保險經歷」一欄被問及是否曾遭其他保險人拒保或施加異常限制條款。他去年曾被另一保險人把盜竊保障從家居保單中剔除,卻沒有填報。核保人只按表上答案接受投保並按標準條款報價。其後發生盜竊損失,保險人翻查舊保單紀錄,發現該項異常限制條款正屬核保人須知的資料,屬未有披露的重要事實。此例說明投保書四大共同特點中「保險經歷」一欄為何要問得如此具體,也說明表上答案往往就是核保決定的唯一依據。

常見考法

①問投保書上「共同特點」有哪幾項,要求辨認哪一項不屬於(例如把「保費釐定公式」混入選項);②考保額的雙重角色——既是保險人最高責任,也常是計保費的根據;③考法院推斷:投保書未涵蓋全部重要事實時,法院可能認為保險人已局限其取得重要事實的權利;④考投保書在核保程序中的三個身分(唯一資料來源、進一步查詢的觸發點、合約基礎);⑤情境判斷題,問某項資料應在投保書哪一欄披露。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投保書沒問就不用講」——披露責任本身是主動的,法院的推斷只在特定案件事實下才出現,不是通則。其次是漏掉「損失/索償經歷」包括未受保的損失,不只是曾獲賠的索償。第三是把投保人詳情當作純粹行政資料,忽略職業等項目會影響實質危險。第四是誤以為每類業務都必須有投保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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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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