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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2 章 › 2.2 核保程序目录
2.2.1

核保程序 · 报价

繁體:核保程序 · 報價Underwriting Procedures · Quotations

定义

报价是准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通常是保险经纪)在不附带任何承诺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查询对方可能愿意提供的条款,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给出的保费及/或合约条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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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报价在多类一般保险中十分常见。它的起点是准投保人一方的「查询」:想知道保险人愿意开出什么条件,但自己此刻并不作出任何承诺,因此报价阶段双方尚未成立合约。

报价的形式与内容有三个要点:①形式上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两者都算报价;②内容上可以只讲设想中的保费,也可以同时列明其他合约条款;③法律定性上要格外小心——报价有可能被视为一项「可供承约的要约」(offer capable of being accepted),一旦对方承约,合约即告成立。所以保险人在使用「报价」这类字眼、以及草拟报价单文字时必须谨慎。

究竟某份「报价」是构成要约,还是仅属「给出要约的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法院不会只看文件上写了什么字,而会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双方谈判的情况以及双方的意图。这一点是考试最爱切入的角度:报价不必然是要约,也不必然只是邀请,须按个案事实判断。

对中介人而言,实务含义是:口头报价同样可能产生法律后果;报价文字若写得像承诺,客户一旦「接受」,保险人便可能被绑住,因此报价单常会加上有效期、须以核保为准等措辞来控制风险。

概念边界

报价属于核保程序的最前端,是缔约前的洽谈资料,不是保障本身:报价发出后风险仍未受保。它与暂保单不同——暂保单已实际构成暂时性保单、对保险人有约束力并提供保障;也与投保书不同——投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披露资料的正式文件。报价「可能」被视为要约,但不必然,法院会按事实判定;仅属给出要约的邀请时,客户的回应才是要约。

案例

某公司经保险经纪向保险人查询厂房火险条件,保险人以电邮列出设想保费及若干条款。经纪转交客户后,客户回覆「接受」,随即发生火警。争议在于该电邮是要约还是仅属给出要约的邀请。法院不会只看抬头写了「报价」二字,而会审视双方谈判过程及双方意图等所有相关事实:若文字明确、条款完备且未保留核保权,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可供承约的要约,客户的接受即成立合约。相反,若文字保留了「须经核保并另行确认」等条件,则较可能只属给出要约的邀请。此例正好说明为何草拟报价文字须格外小心。

常见考法

①定义辨析——报价是否构成要约,标准答案是「可能被视为要约,须由法院按所有相关事实判断」;②特点组合题,考「可书面可口头」「可只讲保费亦可含其他条款」两项;③情境判断——客户「接受」报价后是否已受保;④与暂保单、投保书的功能比较;⑤问法院考虑什么因素,答案是谈判情况连同双方意图。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报价当成已生效的保障,或把报价一律等同要约、一律等同给出要约的邀请——两个极端都错。其次是忽略「口头报价也是报价」,误以为只有书面才算。还有考生忘记报价可以同时涉及保费以外的合约条款,误以为报价只讲价钱。也要记住报价阶段准被保险人并无承诺。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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