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 · 其他考慮因素
简体:代位 · 其他考虑因素Subrogation · Other Considerations
定義
指代位權在實務運作上的幾項補充規則:何時才取得該權利、追償所得不得超過已付賠款、委付後的例外,以及保單限制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如何分享代位收益。
詳解
取得時點方面,普通法的立場是保險人須先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之後才取得代位權。為免這一先後次序造成不便,非水險保單一般會以條文訂明:即使賠款尚未支付,保險人亦有權行使代位權。
收益上限方面,保險人憑代位追回的款項,以其已支付的彌償金額為上限。手冊所舉的例子是古董遺失:保險人賠付後古董尋回,而其價值已上升,保險人只可保留與自己賠款相等的數額,多出的餘額屬於被保險人。惟若代位是在被保險人把財產委付予保險人之後才產生,則不受此限——該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已歸保險人,連從中獲利的權利亦包括在內。
分享代位收益方面,當保險人因保單上的某些限制而只作出低於全額彌償的賠付時,被保險人可分得代位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視乎理算時套用了哪一種限制。手冊列出三種:免賠額——被保險人先自負一萬元,保險人賠四萬元,若其後向疏忽第三者追回二萬元,該二萬元全歸保險人;若追回四萬五千元,被保險人得五千元,保險人保留四萬元。責任限額——被保承建商對一位道路使用者招致一百五十萬元法律責任,保單責任限額為一百萬元,被保險人須自付五十萬元;向共同侵權人追討所得歸被保險人,只有超逾五十萬元的那部分才歸保險人,並以保險賠款為限。比例分攤——保額不足程度為百分之二十,保險人賠付損失的百分之八十,被保險人有如承擔百分之二十風險的共同保險人,可享代位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概念邊界
本節處理的是代位權成立之後「追回的錢怎麼分」,與代位的定義、產生途徑分屬不同層次;也與分擔無關——分擔是兩名以上保險人之間攤分,這裏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分配。另須分清:先賠後追是普通法立場,未賠亦可行使屬非水險保單的合約安排;委付後可獲利是例外,不適用於一般代位情形。
案例
一名承建商投保責任保險,保單責任限額一百萬元。他因工程意外須對一位道路使用者負上一百五十萬元法律責任,保險人賠至限額一百萬元,餘下五十萬元由承建商自行承擔。其後向另一名共同侵權人追討成功:若只追回四十萬元,全數歸承建商,因其自負的五十萬元尚未填補;若追回八十萬元,則首五十萬元歸承建商,超出的三十萬元歸保險人,而保險人所得不得超過其已付的賠款。
常見考法
命題角度包括:①直接搬用三種分享方式的數字作計算題,尤以免賠額一萬元、賠款四萬元、追回二萬元或四萬五千元一組最常見;②問比例分攤下被保險人可享代位收益的百分比;③考責任限額情形中追討款項的歸屬次序與上限;④辨析「普通法須先彌償」與「非水險保單可提前行使」;⑤以古董升值與委付兩個情境對照,測試例外規則。
易錯
一是記反歸屬次序:免賠額情形下追回款項先滿足保險人的賠款,有餘額才歸被保險人;責任限額情形下則先補被保險人自付的部分。二是誤以為保險人可保留全部追討所得,忘記以已付賠款為上限、餘額歸被保險人。三是漏掉委付這一例外,把「可從中牟利」當成通則。四是把比例分攤中的百分之二十誤當作保險人的份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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