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考派HK WisePrep
卷一 › 第 3 章 › 3.6 代位目錄
3.6.2

代位 · 如何產生

简体:代位 · 如何产生Subrogation · How Arising

定義

代位權的產生途徑,指保險人在彌償被保險人後,可循侵權法、合約、法規以及損餘四種途徑,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或對標的物殘餘部分的權利。

看動畫講解兩分鐘內 · 在微信中打開

詳解

資料把代位權的來源歸納為四類,考試常按這四類逐一設題。

①侵權法上:最典型的是第三者疏忽造成了保單須彌償的損失。資料的例子是火險保險人賠付火災損失後,查出起火源於被保險人鄰居的疏忽行為,於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控告該鄰居,提出侵權法承認的損害賠償申索。要留意普通法下代位訴訟須用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

②合約上:被保險人(例如業主)就受保損失對另一方(例如租客)本身握有合約權利,例如來自租務合約的權利。保險人作出彌償後,可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該另一方行使這項權利。

③法規下:資料舉的是工傷情形。僱員在工作中受傷,僱主須依《僱員補償條例》向他支付補償;該條例隨即賦予作出補償的僱主一項代位權,對象是就該傷害須向僱員負責的其他人。而僱主須把這項權利轉交給已為他或代他支付僱員補償的僱員補償保險人,形成「第三者→僱主→保險人」的傳遞鏈。

④損餘方面: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剩下的部分享有代位權,資料指明這與前文討論損餘時的情形一致。

四類的共同點是:代位是彌償原則的引伸,追討所得轉交保險人時以其已支付的賠款為限。

概念邊界

這四類講的是代位權「怎樣來」,不同於代位「什麼時候能用」——後者的條件是該賠付必須屬於彌償,人壽保單賠付後保險人不獲代位權。也不同於分擔:分擔處理的是同一損失下多份保單之間的分攤,代位處理的是向保單以外的第三者(或標的物殘餘)追償。若損失並非由第三者的侵權、合約或法定責任引致,也無損餘可言,就不會有代位權可產生。

案例

某寫字樓業主把單位租予一間公司,租務合約訂明租客須為其疏忽造成的損壞負責。樓上單位水管因租客疏忽爆裂,淹壞業主受保的裝修。財產保險人按保單向業主作出彌償後,並非依侵權途徑,而是接管業主在租務合約下對租客的權利,以業主的名義向租客追討——這就是合約途徑的代位。若同一場意外中另有僱員受傷並領取了僱員補償,則僱主取得的法定代位權須轉交給已代僱主支付補償的僱員補償保險人。

常見考法

①給一個情境要求判斷代位權屬於侵權、合約、法規還是損餘哪一類;②問《僱員補償條例》下代位權的流轉次序(誰先取得、須轉交給誰);③問普通法下代位訴訟以誰的名義提出;④以「保險人賠付人壽保單後可否向肇事司機代位」測試代位與彌償的從屬關係;⑤多陳述組合題,把四種來源與錯誤選項(如分擔、委付)混排。

易錯

一是誤以為保險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普通法要求用被保險人的名義;二是把僱員補償的代位鏈搞反,誤答為保險人直接取得,其實是先歸作出補償的僱主再轉交保險人;三是忘記損餘也是代位權的一種來源,只記住侵權;四是把「租客對業主的合約責任」錯當侵權途徑;五是忽略追討所得以保險人已付賠款為上限。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港考派微信小程式碼,微信掃碼即可打開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
讀完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在微信中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