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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6 代位目錄
3.6.3

代位 · 如何適用

简体:代位 · 如何适用Subrogation · How Applicable

定義

代位的適用條件:與分擔一樣,只有在彌償適用的情況下,代位才會產生;非彌償性質的賠付不帶來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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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一段雖短,卻是考試的高頻判斷依據。代位既然是彌償的引伸,它的存在便完全依附於彌償:賠款目的若是把被保險人回復到損失前的經濟狀況,才有「防止雙重得益」的問題,也才需要把對第三者的追討權轉到保險人手上。反之,若賠付並非按實際損失計算,就不存在多得的問題,代位自然無從談起。

資料給出的判別例子直接對應人壽保險:某人壽保單的被保生命被一名疏忽的電單車司機撞死,人壽保險人依約賠付保額;由於這筆賠款不屬彌償性質,保險人不會因此取得代位權,亦即不能接手死者一方對該司機的追討權。

答題時可以用兩步走:第一步問「這份保單/這筆賠付是否彌償?」第二步才問「有沒有可追討的第三者?」兩個條件都成立,代位才成立。資料同時提醒,分擔的適用也遵循同一前提——兩項原則都只在彌償的世界裡運作,因此人壽等非彌償性保單同樣談不上分擔。

概念邊界

本知識點劃的是「有沒有資格」的界線,與代位如何產生、如何分配收益是兩回事。它不屬於以下情形:賠付並非按彌償基準(如人壽保單的定額賠付),或損失並無任何第三者須負責。另外,彌償適用與否,看的是賠付性質,不是保單名稱或賠款金額大小。

案例

一名香港市民同時持有一份人壽保單和一份汽車綜合保險。某日他駕車時被一名疏忽的電單車司機撞及:車輛受損,本人其後不治。汽車保險人就車輛的受保損失作出賠付,這屬彌償,因此可在賠付後以被保險人名義向該疏忽司機追討車輛損失。至於人壽保險人按保單向受益人支付的身故賠款,因不屬彌償性質,保險人不能取得代位權,亦不能向該司機追償這筆款項。

常見考法

①以人壽保單被疏忽第三者致死為情境,問保險人有無代位權;②把代位與分擔並問,考「兩者的共同前提是彌償」;③要求區分彌償性保單與非彌償性保單在代位上的分別;④多陳述組合題,其中一項寫成「所有保險賠付後保險人均可行使代位權」,要求判斷真偽。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有疏忽第三者」等同於「有代位權」,忽略了彌償這個前提;其次是記住了人壽的結論卻說不出理由,答成「因為人壽是長期保險」而非「因為賠付不屬彌償」;還有人誤以為受益人拿了保險金就不能再向肇事者追討,其實無代位權正意味著追討權仍留在原方手上。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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