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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6 代位目录
3.6.3

代位 · 如何适用

繁體:代位 · 如何適用Subrogation · How Applicable

定义

代位的适用条件:与分担一样,只有在弥偿适用的情况下,代位才会产生;非弥偿性质的赔付不带来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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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一段虽短,却是考试的高频判断依据。代位既然是弥偿的引伸,它的存在便完全依附于弥偿:赔款目的若是把被保险人回复到损失前的经济状况,才有「防止双重得益」的问题,也才需要把对第三者的追讨权转到保险人手上。反之,若赔付并非按实际损失计算,就不存在多得的问题,代位自然无从谈起。

手册给出的判别例子直接对应人寿保险:某人寿保单的被保生命被一名疏忽的电单车司机撞死,人寿保险人依约赔付保额;由于这笔赔款不属弥偿性质,保险人不会因此取得代位权,亦即不能接手死者一方对该司机的追讨权。

答题时可以用两步走:第一步问「这份保单/这笔赔付是否弥偿?」第二步才问「有没有可追讨的第三者?」两个条件都成立,代位才成立。手册同时提醒,分担的适用也遵循同一前提——两项原则都只在弥偿的世界里运作,因此人寿等非弥偿性保单同样谈不上分担。

概念边界

本知识点划的是「有没有资格」的界线,与代位如何产生、如何分配收益是两回事。它不属于以下情形:赔付并非按弥偿基准(如人寿保单的定额赔付),或损失并无任何第三者须负责。另外,弥偿适用与否,看的是赔付性质,不是保单名称或赔款金额大小。

案例

一名香港市民同时持有一份人寿保单和一份汽车综合保险。某日他驾车时被一名疏忽的电单车司机撞及:车辆受损,本人其后不治。汽车保险人就车辆的受保损失作出赔付,这属弥偿,因此可在赔付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该疏忽司机追讨车辆损失。至于人寿保险人按保单向受益人支付的身故赔款,因不属弥偿性质,保险人不能取得代位权,亦不能向该司机追偿这笔款项。

常见考法

①以人寿保单被疏忽第三者致死为情境,问保险人有无代位权;②把代位与分担并问,考「两者的共同前提是弥偿」;③要求区分弥偿性保单与非弥偿性保单在代位上的分别;④多陈述组合题,其中一项写成「所有保险赔付后保险人均可行使代位权」,要求判断真伪。

易错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有疏忽第三者」等同于「有代位权」,忽略了弥偿这个前提;其次是记住了人寿的结论却说不出理由,答成「因为人寿是长期保险」而非「因为赔付不属弥偿」;还有人误以为受益人拿了保险金就不能再向肇事者追讨,其实无代位权正意味着追讨权仍留在原方手上。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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