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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6 代位目录
3.6.2

代位 · 如何产生

繁體:代位 · 如何產生Subrogation · How Arising

定义

代位权的产生途径,指保险人在弥偿被保险人后,可循侵权法、合约、法规以及损余四种途径,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对标的物残余部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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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手册把代位权的来源归纳为四类,考试常按这四类逐一设题。

①侵权法上:最典型的是第三者疏忽造成了保单须弥偿的损失。手册的例子是火险保险人赔付火灾损失后,查出起火源于被保险人邻居的疏忽行为,于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控告该邻居,提出侵权法承认的损害赔偿申索。要留意普通法下代位诉讼须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

②合约上:被保险人(例如业主)就受保损失对另一方(例如租客)本身握有合约权利,例如来自租务合约的权利。保险人作出弥偿后,可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该另一方行使这项权利。

③法规下:手册举的是工伤情形。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须依《雇员补偿条例》向他支付补偿;该条例随即赋予作出补偿的雇主一项代位权,对象是就该伤害须向雇员负责的其他人。而雇主须把这项权利转交给已为他或代他支付雇员补偿的雇员补偿保险人,形成「第三者→雇主→保险人」的传递链。

④损余方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剩下的部分享有代位权,手册指明这与前文讨论损余时的情形一致。

四类的共同点是:代位是弥偿原则的引伸,追讨所得转交保险人时以其已支付的赔款为限。

概念边界

这四类讲的是代位权「怎样来」,不同于代位「什么时候能用」——后者的条件是该赔付必须属于弥偿,人寿保单赔付后保险人不获代位权。也不同于分担:分担处理的是同一损失下多份保单之间的分摊,代位处理的是向保单以外的第三者(或标的物残余)追偿。若损失并非由第三者的侵权、合约或法定责任引致,也无损余可言,就不会有代位权可产生。

案例

某写字楼业主把单位租予一间公司,租务合约订明租客须为其疏忽造成的损坏负责。楼上单位水管因租客疏忽爆裂,淹坏业主受保的装修。财产保险人按保单向业主作出弥偿后,并非依侵权途径,而是接管业主在租务合约下对租客的权利,以业主的名义向租客追讨——这就是合约途径的代位。若同一场意外中另有雇员受伤并领取了雇员补偿,则雇主取得的法定代位权须转交给已代雇主支付补偿的雇员补偿保险人。

常见考法

①给一个情境要求判断代位权属于侵权、合约、法规还是损余哪一类;②问《雇员补偿条例》下代位权的流转次序(谁先取得、须转交给谁);③问普通法下代位诉讼以谁的名义提出;④以「保险人赔付人寿保单后可否向肇事司机代位」测试代位与弥偿的从属关系;⑤多陈述组合题,把四种来源与错误选项(如分担、委付)混排。

易错

一是误以为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普通法要求用被保险人的名义;二是把雇员补偿的代位链搞反,误答为保险人直接取得,其实是先归作出补偿的雇主再转交保险人;三是忘记损余也是代位权的一种来源,只记住侵权;四是把「租客对业主的合约责任」错当侵权途径;五是忽略追讨所得以保险人已付赔款为上限。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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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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