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担 · 如何产生
繁體:分擔 · 如何產生Contribution · How Arising
定义
分担原则要在同一宗损失上启动,必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各保单都属弥偿性质、承保同一权益、同一危险、同一保险标的,且每张保单对该损失都负赔付责任。
详解
分担被视为弥偿的引伸,即已确立原则的自然结果,所以第一项条件就是各张有关保单都必须提供弥偿保障,而不是给付利益式的保障。接着还要逐项对上:①受影响的那个权益,各保单都保了(注意「权益」不等同财产或法律责任本身);②引致损失的那个危险(损失成因),各保单都承保;③受影响的保险标的(财产、法律责任等),各保单都涵盖;④每张保单对该宗损失都真的要赔,也就是不受除外责任条款或限制分担的条文影响。五项缺一,分担就不产生。
手册就条件(b)给了一个经典反例:商人把一批货物存放在公众仓库,自己为货物买了火险;仓库营运人另外就同一批财物也买了火险。火灾令货物受损,两人各自向自己的保单索偿。第一个问题是仓库营运人并非物主,能否索偿——答案是可以,因为他作为存货的受托保管人,在损失发生时对存货具有可保权益。第二个问题是两名保险人之间会不会分担——答案是不会,因为商人保的是「物主权益」,仓库营运人保的是「受託保管人权益」,两者并非同一权益,条件(b)不成立。
那么同一损失被赔两次的问题怎么处理?手册指出这时轮到代位登场:商人的保险人作出弥偿后,有权以商人的名义向受托保管人(仓库营运人)追偿,追回的利益归该保险人所有。
概念边界
3.5.3谈的是分担「能否成立」的门槛,不涉及成立后各保险人份额怎么算(那属于比率之数)。同一被保险人买了多份保单也不必然产生分担:若某张保单不属弥偿性质、或除外责任令它对该损失不负责、或所保权益不同,则不成立。要留意「同一权益」与「同一保险标的」是两项独立条件,同一批货物上可以并存物主权益与受托保管人权益,标的相同而权益不同,仍无分担。
案例
一家香港贸易商把货物寄存于公众仓库,就该批货物向甲保险人投保火险;仓库营运人也就仓内同一批财物向乙保险人投保火险。仓库起火令货物受损,双方各自索偿。核保与理赔上的分析是:仓库营运人作为受托保管人在损失时对货物有可保权益,可向乙索偿;商人作为物主可向甲索偿。但两张保单所保权益不同——一为物主权益,一为受托保管人权益——条件(b)不满足,甲乙之间不产生分担。甲赔付商人后,可依代位以商人名义向仓库营运人追讨,从而把重复赔付的问题拉回弥偿的轨道上。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分担成立的条件有哪几项,或给出一项要你判断是否属于条件之一;②给情境(如寄存货物、物主与受托保管人各自投保)问保险人之间会否分担;③考「分担是弥偿的引伸」这一定性;④考条件(e),即保单的除外责任或免分担条文如何令分担不成立;⑤多陈述组合题,把「同一权益」与「同一保险标的」混着让你挑对错。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保了同一件财物」当成「保了同一权益」,于是误判仓库反例中会产生分担。其次是漏掉条件(e),忘记除外责任或限制条文会令某张保单对该损失不负责,分担便不成立。还有考生把分担与代位混为一谈:反例中不产生分担,但仍可用代位处理重复赔付,且追偿必须以被保险人(商人)的名义进行。另外,非弥偿性质的保单从一开始就不进入这五项条件的讨论。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