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法 · 合約的相對性
简体:合约法 · 合约的相对性The Law of Contract · Privity of Contract
定義
合約的相對性是普通法原則:不是合約一方的第三者,既不必履行合約條款,也不能憑該合約強制執行權利,除非落入《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所設的例外。
詳解
這項原則包含兩條一般規則。①義務方面:第三者既然不是訂約方,就沒有履行合約條款的責任,也不會因該等條款不獲履行而承擔法律責任。②權利方面:第三者不能在合約下強制執行任何權利,即使合約明文寫明把某項利益給予他,也不例外。
第623章為這個原則開了口子。第三者必須在合約中被明文點名,或屬合約明文指明的某類別人士,或符合合約中明文的特定描述;同時須滿足兩種情形之一:合約明文規定他可強制執行該條款,或該條款看來是賦予他一項利益(後者的例外是:按經恰當解釋的合約,立約用意並非讓他執行)。符合條件後,即使該第三者沒有就有關條款付出任何代價,甚至在訂約時尚未存在,仍可強制執行。但他的執行權受合約中與該條款明示相反的任何條款所規限,例如合約可明文排除第623章的適用。
條例亦在保護第三者與保留訂約雙方改約自由之間設定「臨界點」:一旦第三者已同意該條款並通知許諾人(同意與通知不論是否書面),或第三者已倚賴該條款而許諾人知悉、或按理已預見他會倚賴,訂約雙方便不得在未獲第三者同意下撤銷合約或更改相關條款。不過,明訂條款可以凌駕這項法定限制,條件是該條款容許一方或多方在未獲第三者同意下撤銷或更改,並且第三者已知悉該明訂條款,或訂約雙方已採取合理步驟令他知悉。
概念邊界
要與合約元素分開:相對性處理的是「誰可以告、誰要履行」,不是合約是否有效成立。也要與代價法則分開——第623章明文說第三者無須付出代價仍可執行條款,但這不等於取消簡單合約中訂約雙方必須互付代價的要求。另外,第三者獲得的只是執行「某條款」的權利,不是變成合約一方;若合約有明示相反條款或訂明排除第623章,他仍然告不了。
案例
某工程責任保單中,保險人與承建商為訂約雙方,保單條款明文按名稱點出一間分判商,並寫明該分判商可就其中的賠償條款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要求。分判商沒有向保險人付過任何代價,按普通法的相對性原則本來無法起訴;但因合約明文點名並明文賦予他執行權,他可依第623章強制執行該條款。若該分判商其後書面通知保險人及承建商,表示同意並倚賴該條款,雙方便不得在未取得他同意的情況下刪改該條款,除非保單另有明訂條款容許在未獲同意下更改,而該分判商已知悉、或雙方已採取合理步驟令他知悉。
常見考法
①要求辨認相對性的兩條一般規則,題幹常把「不必履行」與「不能執行」拆開考;②問第623章例外的三種身份識別方式(點名、某類別、符合特定描述);③考「沒有付出代價/訂約時尚未存在」是否影響第三者的執行權;④情境題給出保單明文排除第623章,問第三者可否索償;⑤考臨界點兩種觸發情形與明訂條款可否凌駕。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合約寫明給我好處,我就一定告得成」——普通法原則本身正是不能,必須靠第623章的例外,而且還要看合約有無明示相反條款。其次是漏掉「按恰當解釋並非立約用意」這一反例外。再者,考生常誤以為第三者要付出代價才受保護,或誤以為臨界點後雙方絕對不能改約,忽略明訂條款可以凌駕但須令第三者知悉這一附加條件。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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