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例及操守准则 · 发牌及登记要求
繁體:證券法例及操守準則 · 發牌及登記要求Securities Legislation and Code of Conduct ·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定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的发牌登记制度:未经妥当发牌或登记而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刑事罪行,并就持牌法团、注册机构、持牌代表分别列明取得资格的要求。
详解
一般性的禁止规定在第114(1)条。只要是在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而当事人并未按条例取得相应牌照或办妥登记,罪名即告成立。罚则有三组数字必须背熟:罚款上限为港币五百万元;若属持续进行的罪行,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可再加罚港币十万元;监禁刑期上限为七年。
至于按身分划分的具体要求,手册指向三条条文:第116条对应持牌法团,第119条对应注册机构,第120条对应持牌代表。三者都是为进行受规管活动而设的发牌或登记门槛。考生要能把「法团—机构—代表」与条文号一一对上,命题人惯常把三者错置来设陷阱。
放回卷五的场景:投资相连保单通常经由保险经纪或代理人销售,中介人在保险一侧受《保险业条例》下的持牌安排管辖,而这里讲的是证监会体系针对受规管活动的发牌登记,两套制度互不取代。本章三组罚则数字最容易互串——第114(1)条是五百万/每日十万/七年;第103(1)条是五十万/每日二万/三年;第107条是一百万/七年(手册没有为它写明每日附加罚款)。答题时先认条文号,再取数字。
概念边界
要与保监局体系下的保险中介人牌照分开:后者按《保险业条例》处理,属保险一侧;本节的发牌登记是证监会体系针对受规管活动业务的要求。也要与投资要约条文分开:第114(1)条罚的是无牌经营这件事本身,第103(1)条罚的是向公众发出未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邀请文件,两者的构成要件与罚则数字都不同。取得保险牌照并不等于满足证券一侧的发牌要求。
案例
某人从未在证监会取得任何牌照或办理登记,却以公司名义长期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使他从头到尾都没有向任何人作过误导陈述,单凭无牌经营已可触犯第114(1)条,最高罚款五百万港元,由于属持续罪行,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罚十万港元,并可判处最高七年监禁。若他同时把未经证监会认可的单张派给公众,邀请他们认购某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则另行触及第103(1)条,该条的罚则为最高五十万港元、持续期间每日再罚二万港元及最高三年监禁。两项罪名各有各的数字,不可混着答。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第114(1)条的罚款上限、每日附加罚款额与监禁年期;②把第116、119、120条与持牌法团、注册机构、持牌代表作配对;③给出情境问该行为触犯哪一条;④把第114(1)、第103(1)、第107条的罚则数字放进同一组选项要求分辨;⑤以多陈述组合形式考「持有保险牌照是否等同符合证券发牌要求」。
易错
罚则数字互串是头号失分点:五百万/每日十万/七年属第114(1)条,五十万/每日二万/三年属第103(1)条,一百万/七年属第107条。其次是把第116、119、120条所对应的身分记反。还有考生误以为在保险一侧持牌就自动满足证券一侧的发牌登记要求,或以为必须造成他人损失才构成第114(1)条的罪行,其实无牌经营本身已足够。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