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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5 章 › 5.3 证券法例及操守准则目录
5.3.4

证券法例及操守准则 · 投资要约

繁體:證券法例及操守準則 · 投資要約Securities Legislation and Code of Conduct · Offers of Investments

定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对投资要约的规管,内容涵盖集体投资计划与广告文件的认可,以及以失实陈述诱使他人投资所引致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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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103(1)条针对招揽文件:若当事人明知自己发出的广告、邀请或文件本身就是、或当中载有向公众招揽取得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邀请,而又未获证监会认可、亦不属获豁免的情形,即属犯罪。罚则是罚款上限五十万港元,属持续罪行的按持续日数每日再罚二万港元,监禁上限三年。由此可推出一条实务铁律:销售投资相连保单时,一切未获证监会认可的文件都不能拿来用。第104条赋予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力,并可依第104(1)条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第105(1)条则赋予证监会认可广告、邀请或文件的权力,同样可施加它认为适当的条件。

第107条处理刑责,涉及两类失实陈述。一类是欺诈的:陈述作出之时,作出者本人已知道内容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另一类是罔顾实情的:陈述作出之时内容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而作出者是罔顾实情地说出来的。要特别记住,失实陈述并不限于口头断言,承诺、预测以至遗漏,视情况都可能算在内。第107(1)条所针对的,是为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与证券有关的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协议、受规管投资协议或其他结构性产品协议,又或诱使他人取得、参与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包括要约取得或参与)而作出上述两类失实陈述。此罪不要求被告因此得益,也不要求对方真的投了钱;罚则为罚款上限一百万港元及监禁上限七年。

第108条处理民事责任,除欺诈与罔顾实情两类外,再加上疏忽的失实陈述——内容在作出时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而作出者并未尽合理谨慎去确保其准确。对方若因此被诱使作出上述行为,过错方或须以损害赔偿方式补偿其金钱损失。

概念边界

第107条与第108条的分界:前者是刑事,只管欺诈与罔顾实情两类,后果是罚款与监禁;后者是民事,多出疏忽一类,后果是赔偿金钱损失。第103条与第107条也要分开:前者罚的是文件未获认可就拿去招揽公众,后者罚的是陈述内容失实。属于第XIII部的市场失当行为不在本节范围之内,无牌经营受规管活动亦另有条文处理。

案例

一名中介人为促成客户投保投资相连保单,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客户口头「保证」某基金每年必有固定回报。即使客户最后没有签单,中介人也没有收到任何报酬,由于该罪并不以被告得益或对方实际投资为构成元素,这项欺诈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已可构成第107条的刑事罪行,最高罚款一百万港元及监禁七年。若客户确实因这番话取得计划权益并蒙受金钱损失,则另可依第108条追讨损害赔偿;即使中介人只是未尽合理谨慎核实资料,疏忽的失实陈述同样落在第108条之内。

常见考法

①条文号与内容配对(103管未获认可的招揽文件、104管计划认可、105管广告文件认可、107管刑责、108管民责);②三类失实陈述的定义辨析,重点是「疏忽」只出现在第108条;③罚则数字(五十万/每日二万/三年;一百万/七年);④考「不以被告得益或对方实际投资为构成元素」这一点;⑤情境题判断某番话属欺诈、罔顾实情还是疏忽。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疏忽的失实陈述塞进第107条的刑责范围。其次是忽略承诺、预测甚至遗漏也可构成失实陈述,误以为只有直白的假话才算。再者是把第103(1)条与无牌经营条文的罚则数字互换,以及误以为对方没有实际投资就不成立第107条罪行。还有人把第104条与第105条的认可对象记反,一个是计划本身、一个是广告邀请文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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