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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5 章 › 5.3 证券法例及操守准则目录
5.3.1

证券法例及操守准则 · 《证券及期货条例》

繁體:證券法例及操守準則 · 《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Legislation and Code of Conduct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

定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是把原有十条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合并并更新而成的综合法例,同时规管证券与集体投资计划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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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条例的三项立法目的:①把与金融产品、证券及期货市场以及证券期货业有关的法例合并及修订;②规管与上述范畴有关的活动及其他事宜;③订立保障投资者的条文,以及相关、附带的条文。条例第4条列出证监会的规管目标。

对卷五考生最关键的一点,是条例不只管证券,也管集体投资计划,因此必须判断投资相连保单落入哪个定义。集体投资计划的范畴原本涵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法团(旧定义见已废除的《证券条例》第333章),现行详细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录1第1部。三项共同特征是: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财产由营办安排的人或代其管理并作整体管理;参与者的供款以及用以派付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按此,投资相连保单符合「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

至于「证券」,定义同样在附录1第1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属于证券定义(d)段,但(ii)(C)分段明确剔除与《保险业条例》附表1所指明的保险业务类别有关的保险合约。换言之,投资相连保单是集体投资计划,却因这项豁免而不被当作证券处理。考试常以「是/不是」两句陈述对撞,务必把两条定义路径分清。

概念边界

与《保险业条例》的分界:后者规管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授权、发牌与操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则从集体投资计划角度规管产品的认可与要约。也要分清「集体投资计划」与「证券」:投资相连保单属前者,但因附录1第1部证券定义(ii)(C)分段剔除与《保险业条例》附表1保险业务类别有关的保险合约,故不按证券处理。条例的定义条文本身不是发牌条文,发牌要求另见第114、116、119、120条。

案例

某持牌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推销一份投资相连保单,客户问:这份保单受哪一条法例管?代理人的正确说明是:保单由获授权保险人发出,受《保险业条例》规管;同时因为保费汇集投资、客户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财产由营办者整体管理,保单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录1第1部「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故其销售文件须经证监会认可。但保单并不会因此被当作「证券」,因为证券定义(ii)(C)分段剔除了与《保险业条例》附表1所指明保险业务类别有关的保险合约。

常见考法

①问条例合并了多少条原有条例(十条);②问三项立法目的的辨识;③问集体投资计划的三项共同特征,尤其「参与者无日常控制」「财产整体管理」「供款与收益汇集」;④问投资相连保单是否属集体投资计划/是否属证券,并考(ii)(C)分段的剔除;⑤问条例第4条与证监会规管目标的对应。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属于集体投资计划」直接推论成「属于证券」,忽略证券定义(ii)(C)分段对《保险业条例》附表1保险业务类别合约的明确剔除。其次是误记条例合并的是十条原有条例,或把集体投资计划的旧定义来源(已废除的《证券条例》第333章)与现行来源(附录1第1部)对调。还有人误以为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就不再受《保险业条例》规管,实际上两者并行。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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