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繁體:監管機構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Regulatory Authorities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定义
证监会是1989年成立、专责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独立法定机构,其调查、纠正与纪律处分权力来自《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附属法例。
详解
该条例在2003年4月1日开始施行,把此前分散规管本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多条旧法整合起来并加以更新。受它管辖的对象既包括投资者,也包括市场上的各类参与者,如经纪行、投资顾问、基金经理,以及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
受规管活动共12类,载于条例附表5。若按性质归类:执行买卖的一组是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和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提供意见的一组依对象分为第4类(证券)、第5类(期货合约)、第6类(机构融资);服务与管理的一组包含第7类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类证券保证金融资,以及资产管理与信贷评级服务,分别排在第9类和第10类;最后两类专门针对场外衍生工具——第11类是买卖该等产品或就其发表意见,第12类则是替此类交易办理客户结算。
对卷五最关键的结论有三层:其一,中介人单凭向公众推广、要约或出售投连保单,一般不会因此被要求领取该条例下就证券提供意见或证券交易的牌照;其二,为保单持有人挑选保单下的相关基金而给意见或作推介,同样不需证监会发牌,根本原因是投连保单在该条例下并不属于证券(理据见5.3.1);其三,例外在于中介人若在保险业务之外,还把证券意见或证券买卖的执行当作主要职务去参与,则可能须获证监会发牌,届时须遵守条例相关条文及证监会另行施加的规管要求。另外,投连长期保单合乎条例对集体投资计划的界定,在若干方面仍受证监会法规约束。
条例列出的法定规管目标,可归纳为:令证券期货业保持公平、高效、具竞争力、透明而有秩序;让公众明白该行业如何运作;护卫投资大众;把业内罪行与失当行为压到最低;为其职责范围内的中介人发牌并加以监管;在投资产品及相关文件派给散户之前先行授权;压低业内的系统风险;并在证券期货层面协助政府守住本港金融稳定。
概念边界
证监会管的是证券期货市场与向散户发售的投资产品,不负责保险人的授权或中介人一般的销售操守,后者归保监局。分界线在于:投连保单不是证券,故单纯销售投连保单不触发证监会发牌;唯有中介人另以证券意见或证券交易为主要职务时才落入其发牌制度。产品层面则因投连长期保单属集体投资计划而受其法规规限;获认可亦不等于官方推介。
案例
一名持牌保险代理人向客户介绍某投连保单,并就保单下可选的相关基金给予意见。由于投连保单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不构成证券,这些活动一般无须向证监会申领第1类或第4类牌照,他只需持有保监局发出的适当牌照。数年后他兼职于一家证券行,日常主要工作是就上市股票向客户提出买卖建议并代客落盘——这已属就证券提供意见及证券交易,便可能须获证监会发牌,并须遵守条例相关条文及证监会施加的额外规管要求。
常见考法
①成立年份1989、条例生效日2003年4月1日的数字题;②受规管活动的类别与编号配对,第1、2、4、5、9类出现率最高;③「销售投连保单是否需要证监会牌照」的情境判断及其例外;④规管目标的多陈述组合;⑤证监会权力的辨识——发牌、备存持牌人公开注册记录册、制订守则指引、监督财务稳健与合规、处理投诉并调查及采取行动。
易错
典型错处:以为销售投连保单必须同时持证监会牌照;把「投连保单不构成证券」与「投连长期保单属集体投资计划」当成互相矛盾,其实两句并存;把第1类证券交易与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的编号对调;将产品认可读成官方推介;误以为证监会是政府部门(它是独立法定机构);漏记例外情形要求的是「主要职务」而非偶一为之。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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