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 · 《保險業條例》
简体: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 · 《保险业条例》Insurance Legislation, Codes and Guidelines · Insurance Ordinance (“IO”)
定義
香港規管保險業務經營的主體法例(第41章),用以成立保險業監管局這個法人團體去監管業界,從而保障現有及潛在保單持有人,並推動保險業穩定發展。
詳解
條例的三項目的要背熟:①為保險業務的經營立規矩;②設立保監局並賦予它法人團體身分,由它監管業界,一來護住已投保及日後可能投保的人,二來讓保險業穩步成長;③把相關配套事項一併寫進法例。第②項裡「保障」與「促進發展」是並存的兩層意思,出題時常被抽走其中一層。
對獲授權保險人,條例訂下五方面的硬性要求:保險人的授權、資本規定、償付準備金方面的規定、控權人與董事、管控要員及獲委任精算師須為「適當人選」,以及「足夠的」再保險安排。這一連串門檻共同指向一點:讓獲授權保險人在經濟上與社會上都站得住、活得下去;從寬一點看,這亦關乎客戶能否得到應有的服務。
授權程序有兩個條文編號要記:第8條容許有意在香港境內或由香港向外承做任何一類保險業務的公司,向保監局提出授權申請;第8(2)條則訂明,保監局若認為該公司某位董事或控權人並不適合出任其職位,便不得批出授權。可見「適當人選」不單是操守要求,更是發牌的前置門檻。本卷研習資料指明細節已在「保險原理及實務」講過,因此這裡考的多是上述框架性要點,而非枝節。
概念邊界
《保險業條例》管的是保險業務、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證券及期貨條例》管的是金融產品、證券期貨市場與相關業界活動,兩者立法目的不同。第8及第8(2)條針對保險公司的授權,屬公司准入層面,與指引23下對持牌保險中介人及其負責人、控權人的資格評核並非同一層次。資本、償付準備金、再保險等審慎要求,亦不屬於操守守則所規範的中介人行為。
案例
某公司擬在香港承做長期保險業務,按第8條向保監局遞交授權申請。審批期間保監局發現其中一名擬任董事的往績,令其不宜出任該職位。即使公司的資本水平、償付準備金安排與再保險安排均達標,保監局按第8(2)條仍不得批出授權。公司其後更換該名董事、重新遞交申請,才有機會獲考慮。此例顯示五方面要求是並列門檻,任何一環不過關都足以卡住授權。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條例三項目的,選項混入「規管證券市場」「制定稅務安排」等不屬於的內容;②問對獲授權保險人的嚴格規定包含哪幾項,以「以下哪項不是」的形式出現;③考條文編號,問哪一條容許申請授權、第8(2)條產生甚麼效果;④情境題給出某董事不適合,問保監局可否授權;⑤多項陳述組合題,把保監局屬法人團體、保障對象包括潛在保單持有人等說法混合判真偽。
易錯
①漏記保障對象除現有保單持有人外還包括潛在保單持有人;②忘記「促進保險業穩定發展」也是立法目的之一;③只記控權人與董事,漏記管控要員和獲委任精算師同須為適當人選;④再保險的用詞是「足夠的」,並非最高額或全額;⑤把第8條(可申請授權)與第8(2)條(不得授權的情形)張冠李戴。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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