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
繁體:轉讓Assignment
定义
转让是保单持有人(转让人)依《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9条订明的手续,把人寿保单这项据法权产上的权益移转给另一方(承让人)的安排。
详解
一、法律基础。该条例第9条允许据法权产按订明手续转让,而保单上的权益正属据法权产。有效法定转让要求所转让的权益是「现时的」而非未来的,法院已确认寿险合约权益属现时权益,可以转让。这种权益也被描述为「复归的」:保单持有人的权利虽获承认,但要待将来某日或某事件发生才真正享用。转让既可用于履行合约,也可作为馈赠。
二、几项须记住的特点。①转让通知:转让由向保险人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标准保单的转让条文订明保险人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须按转让行事,但此条文并非禁止转让。②有效性:保险人在该条文中卸弃对转让是否有效的责任,言下之意是转让人应自行寻求独立法律意见。③承让人权利:转让生效后承让人承继转让人的一切权利与补救,但收取不能多于转让人本可收取的;若转让人以欺诈或失实陈述取得保单,保险人可对承让人提出免责辩护,并可行使对转让人的抵销权,把过期未缴保费、未偿还的保单抵押贷款连利息从应付利益中扣除,承让人所得即净保单收益。④只转让利益不转让负担:未经第三人同意,不能把欠第三人的义务(例如缴付保费)转给他人。
三、限制与两种类型。转让不得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尤以未经其同意不能撤换的不可撤换受益人为甚(可撤换受益人只有收取利益的期望);不得用于洗黑钱等非法目的;亦可能限定只以一次过整笔方式付给承让人,不得选用其他赔付选择。类型上分:绝对转让,即不可撤销地把保单一切拥有权转出;抵押转让,属暂时安排,以保单作非保险人提供之贷款的质押担保,承让人利益限于贷款连利息,转让人于全数还款后有复归权;已发通知的抵押转让生效期间,转让人不得申请保单抵押贷款或退保。
概念边界
转让移转的是保单权益或拥有权,与「指定受益人」不同:受益人只在身故时按指定收取,可撤换受益人并无既得权利。抵押转让虽以保单作担保,但贷款来自保险人以外的机构,与向保险人借取的保单抵押贷款是两回事。转让也不改变保单本身的条款或保额。义务(如缴保费)不属可转让之列,除非债权人同意;用于非法目的或侵犯不可撤换受益人既得权利的安排,均不构成有效转让。
案例
陈先生持有一份终身寿险,向一家财务机构借款,双方以该保单作质押担保并已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属抵押转让。此后陈先生想向保险人申请保单抵押贷款周转,被告知在已通知的抵押转让生效期间不能借款,也不能退保;待他全数清还贷款连利息,权益按复归权回到他手上。假设他其后因欠交保费而有过期保费,且早年曾就健康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则保险人一方面可对承让人提出免责辩护,另一方面可把过期保费与欠款连利息从应付款项中扣除,承让人最终只收到净保单收益。
常见考法
①转让何时生效——答「向保险人发出通知之日」;②绝对转让与抵押转让的分辨,尤其抵押转让的暂时性、贷款并非来自保险人、复归权、期间不得借款或退保;③承让人权利的上限与抵销、净保单收益;④「利益可转、负担不可转」;⑤限制三项(既得权利、非法目的、可能限于整笔支付);⑥条例条文编号与「现时/复归」权益的描述。常见题型为多陈述组合与情境判断。
易错
①以为保险人有责任审核转让是否有效——保险人在条文中卸责,应自行寻求法律意见;②把可撤换受益人当成有既得权利,其实只是一种期望;③误以为抵押转让下承让人可取得整份保单权益,实则只限贷款连利息;④忘记抵押转让通知生效期间不能借保单贷款或退保;⑤误以为缴付保费的义务也随保单转给承让人。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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