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指定
繁體:受益人的指定Beneficiary Designation
定义
受益人的指定,是保单持有人在保单内指示保险人日后把身故保险金付给某指定人士的安排,而该人须在受保生命身故时仍然在世才可领取。
详解
先看「写谁」。做法有两种:一是在保单上直接写出姓名,这是最普遍的;二是采用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不逐一列名而圈出一群人,例如写「我的子女」或「我的兄弟姊妹」。无论哪种写法,领款的基本前提都是该人比受保生命长命。
再看「顺位」。身故金到期时,由第一顺位受益人(亦称第一受益人)领取;若指定的人多过一位而保单没有另订分配比例,各人份额相等。为了防范第一顺位的人全部先行离世,保单持有人可在他们之外另加一名或多名次顺位受益人作后备。
然后是「能否改」。一般保单准许持有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改指他人,这类受益人称为可撤换受益人;也可以在合约内加入条文,令指定变成不可撤换,日后要更改就必须先取得当时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要留意,即使措辞上容许撤换,衡平法也不会让「写上替补受益人」这个动作损害原受益人已经归属的实益权益。典型例子是《已婚者地位条例》:保单若为配偶及/或子女的利益而订立,效果等同设立一个法定信托,他们成为保单的实益拥有人,投保的一方则退居受托人;这种权益被视为生者之间的赠予(gifts inter vivos),连赠与人本人也收不回,因为它已属于各受益人本身的财产,他们是否比受保生命长命反而不再重要。
最后是冲突索偿。向保险人提出申索的,除了保单上的受益人,还可能包括承让人、保单的受托人、信托受益人,以及破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等。保险人若想当然认为受益人条文效力最高而径行付款,便要承担付款两次的风险。
概念边界
受益人指定只解决身故保险金付给谁,不移转保单的拥有权;把保单权益整体让与他人属于转让(4.9),承让人与受益人可以是不同人,并可能同时索偿。它也不等同赔付选择(4.11)——后者处理款项以何种方式支付。另外,法定信托下的实益权益已经归属受益人,不再属于可随意撤换的一般指定,不可混为一谈。
案例
陈太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写明丈夫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两名子女为次顺位受益人。假设丈夫先于陈太离世,身故金便由两名子女平分(保单未另订比例)。但若该保单本来是为丈夫及子女的利益而订立,按《已婚者地位条例》即产生法定信托的效果:丈夫与子女已是实益拥有人,陈太只属受托人,即使保单一般条文写着可更改受益人,她也不能单方面把权益收回另指他人。若理赔时保险人同时收到承让人和遗产代理人的申索,就不宜只凭受益人条文付款,否则可能要付第二次。
常见考法
①受益人获付款的基本条件(须比受保生命长命);②概括式指定的定义与例子;③多名第一顺位受益人时的分配规则(保单未另订即均等);④次顺位受益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出场;⑤可撤换与不可撤换受益人的分别,以及更改须取得书面同意;⑥《已婚者地位条例》法定信托与「生者之间的赠予」的效果;⑦列举可能提出冲突索偿的人士,考保险人双重给付风险。多以情境判断和多陈述组合形式出现。
易错
一是以为写了受益人就万无一失,忽略承让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也可能同时申索。二是把法定信托下的实益权益当成可随时撤换,其实保单持有人自己也收不回。三是忘记在法定信托情形下,受益人是否比受保生命长命并不重要,与一般指定的存活要求不同。四是漏掉「除非保单另有订明」这个前提就断言必定平分。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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