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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2 章 › 2.1 合约法目录
2.1.4

合约法 · 合约的相对性

繁體:合約法 · 合約的相對性The Law of Contract · Privity of Contract

定义

合约的相对性是普通法原则:不是合约一方的第三者,既不必履行合约条款,也不能凭该合约执行权利,除非落入《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所设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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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项原则包含两条一般规则。①义务方面:第三者既然不是订约方,就没有履行合约条款的责任,也不会因该等条款不获履行而承担法律责任。②权利方面:第三者不能在合约下执行任何权利,即使合约明文写明把某项利益给予他,也不例外。

第623章为这个原则开了口子。第三者必须在合约中被明文点名,或属合约明文指明的某类别人士,或符合合约中明文的特定描述;同时须满足两种情形之一:合约明文规定他可强制执行该条款,或该条款看来是赋予他一项利益(后者的例外是:按经恰当解释的合约,立约用意并非让他执行)。符合条件后,即使该第三者没有就有关条款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在订约时尚未存在,仍可强制执行。但他的执行权受合约中与该条款明示相反的任何条款所规限,例如合约可明文排除第623章的适用。

条例亦在保护第三者与保留订约双方改约自由之间设定「临界点」:一旦第三者已同意该条款并通知许诺人(同意与通知不论是否书面),或第三者已倚赖该条款而许诺人知悉、或按理已预见他会倚赖,订约双方便不得在未获第三者同意下撤销合约或更改相关条款。不过,明订条款可以凌驾这项法定限制,条件是该条款容许一方或多方在未获第三者同意下撤销或更改,并且第三者已知悉该明订条款,或订约双方已采取合理步骤令他知悉。

概念边界

要与合约元素分开:相对性处理的是「谁可以告、谁要履行」,不是合约是否有效成立。也要与代价法则分开——第623章明文说第三者无须付出代价仍可执行条款,但这不等于取消简单合约中订约双方必须互付代价的要求。另外,第三者获得的只是执行「某条款」的权利,不是变成合约一方;若合约有明示相反条款或订明排除第623章,他仍然告不了。

案例

某工程责任保单中,保险人与承建商为订约双方,保单条款明文按名称点出一间分判商,并写明该分判商可就其中的赔偿条款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要求。分判商没有向保险人付过任何代价,按普通法的相对性原则本来无法起诉;但因合约明文点名并明文赋予他执行权,他可依第623章强制执行该条款。若该分判商其后书面通知保险人及承建商,表示同意并倚赖该条款,双方便不得在未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删改该条款,除非保单另有明订条款容许在未获同意下更改,而该分判商已知悉、或双方已采取合理步骤令他知悉。

常见考法

①要求辨认相对性的两条一般规则,题干常把「不必履行」与「不能执行」拆开考;②问第623章例外的三种身份识别方式(点名、某类别、符合特定描述);③考「没有付出代价/订约时尚未存在」是否影响第三者的执行权;④情境题给出保单明文排除第623章,问第三者可否索偿;⑤考临界点两种触发情形与明订条款可否凌驾。

易错

最常错的是以为「合约写明给我好处,我就一定告得成」——普通法原则本身正是不能,必须靠第623章的例外,而且还要看合约有无明示相反条款。其次是漏掉「按恰当解释并非立约用意」这一反例外。再者,考生常误以为第三者要付出代价才受保护,或误以为临界点后双方绝对不能改约,忽略明订条款可以凌驾但须令第三者知悉这一附加条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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