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中介人应遵守的操守指引 · 《操守指引》:客户资产、备存记录、主事中介人的管控及负责人员
繁體:強積金中介人應遵守的操守指引 · 《操守指引》:客戶資產、備存紀錄、主事中介人的管控及負責人員Guidelines of Conduct for MPF Intermediaries · Conduct Guidelines: Client Assets, Record Keeping, Principal Intermediary Controls and Responsible Officers
定义
《操守指引》第三部分关于客户资产处理、受规管活动记录备存、主事中介人合规管控及程序,以及负责人员指明责任的一组作业要求,对应《强积金条例》第34ZL及34ZM条。
详解
客户资产方面,第34ZL(1)(g)款要求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确保客户资产迅速及妥善入账。指引立场是中介人一般不应经手客户资产;手册提到的唯一情形,是客户要求代为把支票转交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此时须迅速办理。两条硬规矩:客户资产任何时候都要与自身资产分开、不得作与客户无关的用途;不可接受现金,收取的支票必须划线,抬头只能填注册计划核准受托人或该注册计划。
备存记录方面,第34ZL(2)款把责任放在主事中介人身上,涵盖它本身及每名隶属附属中介人的活动,标准是足以让前线监督判断第(1)款有否被遵守。实务上须把向客户披露或提供的资料文件、给予的受规管意见及其理据记录在案并请客户签署确认,副本(实物或电子)交客户;签署正本或电子记录保存最少七年,指引要求的录音及书面记录同样最少七年,可电子储存但须让前线监督易于取览。
管控方面,第34ZL(3)款要求主事中介人设立并维持妥善的管控及程序、尽最大努力促使附属中介人遵从、确保负责人员有充分权限并获充足资源和支持。第III.61段列出(a)至(v)最低清单,常考数字为:培训记录最少三年、业务资料记录最少七年、发现不符规定后14个工作天内向前线监督及行业监督(如行业监督并非前线监督)汇报;另须在撤回对附属中介人的同意(第34ZG条)及出现须汇报的改变(第34ZE、34ZI条)时通知积金局,并确保要约文件及推广资料获证监会认可或获豁免。投诉方面须每季向积金局提交个案摘要、备存投诉纪录册,涉挪用客户资金、伪造客户文件或未经同意转移累算权益须立即通报。第34ZM条则要求负责人员尽最大努力履行第34I(3)条的指明责任。
概念边界
要分清责任主体:客户资产迅速妥善入账是主事与附属中介人共同须遵守的作业要求;而备存活动记录、设立管控及程序则只落在主事中介人身上。负责人员的指明责任限于确保主事中介人建立及维持妥善管控程序并促使附属中介人遵从,不等于逐宗销售亲自把关。第34ZL(4)款界定的客户,只指被邀请、诱使或企图邀请诱使作出关键决定的人,以及获提供受规管意见的人,并非所有接触过的人。积金局接收投诉并作纪律制裁属另节内容。
案例
某银行为主事中介人,其附属中介人上门拜访客户。客户拿出现金(假设为一笔小额款项)要求代缴供款,该中介人须拒收,并请客户开出划线支票、抬头写上注册计划核准受托人的名称;若客户请他把支票转交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他应迅速转交,且不可把该支票与自己的款项混同。会面中他就成分基金选择给予受规管意见,遂把披露过的资料、意见内容及理据写入文件,请客户签署确认并把副本交客户,正本由银行保存最少七年。其后客户投诉权益被未经同意转移,属严重性质,银行须立即通知前线监督及行业监督,把个案写入投诉纪录册,并在每季摘要中报积金局。
常见考法
命题角度集中在:①年期与时限数字,七年(签署文件、录音及书面记录、业务资料记录)、三年(培训记录)、14个工作天(汇报不符规定)、每季(投诉摘要);②现金与支票抬头的绝对禁止;③责任主体辨析,某项义务属主事中介人还是附属中介人;④负责人员指明责任的内容;⑤须立即通报的投诉例子(挪用款项、伪造文件、未经同意转移累算权益);⑥多陈述组合判断哪几项属最低限度管控清单。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三年与七年对调,误以为培训记录也是七年;把14个工作天当成日历日,或误以为是通知客户而非通知前线监督及行业监督。其次是支票抬头,写中介人或主事中介人名称均不可,只能是核准受托人或该注册计划,而且必须划线。再者常把备存记录义务误加于附属中介人身上,或把负责人员的指明责任说成审批每宗交易;亦有考生忘记客户资产入账要求是主事与附属中介人同样适用。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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