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 · 《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简体: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 · 《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及《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Insurance Legislation, Codes and Guidelines · Code of Conduct for Licensed Insurance Agents & Code of Conduct for Licensed Insurance Brokers
定義
保險業監管局於2019年9月發布並執行的兩套操守守則,分別向持牌保險代理人和持牌保險經紀說明其須遵守的法定操守規定,各列明八項一般原則。
詳解
香港有兩類持牌保險中介人:持牌保險代理人與持牌保險經紀,兩者都是公眾與保險業之間的重要渠道。《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說明代理人須遵守《保險業條例》第90及91條的法定操守規定(以及保監局依第94條訂立的任何規則);《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則針對經紀,對應第90及92條(同樣加上第94條下的規則)。「90」是兩者共通的條文,91對代理人、92對經紀,這組數字幾乎必考。
兩套守則各有八項一般原則,內容高度對應:①誠實及持正;②公平行事並符合客戶最佳利益(經紀版表述為以符合客戶最佳利益行事並公平對待客戶);③以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④勝任提供意見,即須具備適當程度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只可進行自己勝任的受規管活動;⑤資料披露,向客戶提供準確及充足的資料以便作出知情的決定;⑥合適性,受規管意見應合適客戶並考慮其情況;⑦利益衝突,須盡力避免,無法避免時以適當披露管理,確保客戶在任何時間均受到公平對待;⑧客戶資產,須設足夠保障措施保護客戶資產。細微差別:經紀版原則1多了「真誠」一項表述。
兩套守則都另設「公司管治與管控及程序」,要求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設妥善管控及程序,確保機構本身及其持牌業務代表符合守則的一般原則、標準及常規。此外,保監局就經紀守則發出兩份應用說明:第一份補充標準及常規5.4,訂明客戶擬訂立相連長期業務(即投連壽險保單)時,經紀公司在客戶協議條款及細則中應包含的最低限度資料;第二份補充標準及常規7.1,訂明經紀公司為客戶向保險人安排保單時,就從保險人收取的報酬應向客戶披露的最低限度資料。
概念邊界
守則規範的是持牌保險中介人的行為操守,而指引15規範的是承保類別C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的管理及營商手法,主體不同。守則的八項一般原則屬操守標準,與指引23的「適當人選」準則(針對牌照申請與續期的資格評核)亦不同。兩份應用說明只補充經紀守則,不適用於代理人守則;其中一份專門針對投連壽險的客戶協議,屬經紀特有安排。
案例
一名持牌保險經紀為客戶安排一份投連壽險保單。按經紀守則原則5及6,他須向客戶提供準確及充足的資料,並確保所給的受規管意見配合客戶情況。按第一份應用說明,其所屬經紀公司的客戶協議條款及細則,須載有保監局就相連長期業務所預期的最低限度資料。成交後按第二份應用說明,公司須就其因安排該保單從保險人收取的報酬,向客戶披露最低限度資料,使客戶可判斷是否存在利益衝突——這亦呼應原則7的要求。
常見考法
①問代理人守則對應條例第幾條、經紀守則對應第幾條,混淆91與92;②問守則由哪個機構發出、何時發布(2019年9月);③八項一般原則的辨識題,給出一段描述問屬哪項原則,或問哪一項不是八項之一;④兩份應用說明分別補充哪一條標準及常規(5.4與7.1)及其內容;⑤情境題考利益衝突無法避免時的正確做法。
易錯
①記混第90條是兩者共通、91屬代理人、92屬經紀;②忘記兩套守則均受保監局依第94條訂立的規則約束;③以為利益衝突必須完全避免,實則無法避免時可透過適當披露管理;④把應用說明誤當成適用於代理人;⑤混淆「客戶資產」原則與保險人對保費的運用規定;⑥漏記公司管治與管控及程序同時適用於代理機構與經紀公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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