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關法例
简体:其他相关法例Other Relevant Legislation
定義
本節講保險業條例與證券法例以外、但同樣約束持牌中介人日常作業的兩條法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連同指引3,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詳解
這一節的主線是「中介人手上的客戶資料,要防兩種風險」:一是資金來源不法,二是資料被濫用。兩個子知識點因此各守一端,但結構可以對照記。
5.4.1走的是「條例+指引+制度」三層:條例2012年4月運作,為金融機構(獲授權保險人及三類持牌中介人)訂下客戶盡職審查與備存紀錄義務;保監局依條例第7條及《保險業條例》第133條發出指引3,把要求落到經營長期業務的一方;指引本身只是基準,機構仍要按自身架構另訂相稱措施。記憶錨點是「風險為本」這條軸——由機構層面風險評估,到客戶風險評估(高風險嚴格審查、低風險簡化),再到持續監察、制裁篩查、可疑交易報告,以及合規主任與洗錢報告主任兩個崗位、各類紀錄的保存年期。
5.4.2走的是「定義+原則」兩層:先用三個要件界定甚麼是個人資料(在世人士、可切實確定身分、查閱處理在實務上可行),再展開條例第4條及附表1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按收集、準確與保留、使用、保安、透明度、查閱更正的次序排列,配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監管角色。
兩者在實務上同時發生:同一次投保面談,既要按盡職審查核證身分、留存紀錄,也要按第1原則只收集適度資料並告知用途。分辨題目問哪一端,看它關心的是「這筆錢乾不乾淨」還是「這份資料怎樣用」。
概念邊界
本節與5.2的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不同:後者管發牌、操守與承保類別C;禁止投連壽險預付佣金屬指引15,不在本節。與5.3的證券法例亦不同:證監會的發牌、投資要約與市場失當行為另有章節。節內兩個子知識點分界清楚——資金不法歸5.4.1、在世人士的資料私隱歸5.4.2,監管方分別為保監局等當局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另須注意,可疑交易的舉報責任與通風報訊罪行源自三條刑事條例,不是出自《打擊洗錢條例》本身。
案例
一名持牌保險代理為客戶辦理投資相連長期保單:收集身分證明、聯絡方式及財務狀況時,按第1原則只收與核保銷售有關、不超乎適度的資料,並當場告知用途、可能移轉予哪些類別的人及查閱更正權;同時按盡職審查核證身分,發現客戶是某海外高級政府官員的配偶,屬非香港政治人物,須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並合理確立其財富來源及資金來源。其後客戶短期內反覆投入大額額外投資,模式與機構對其認知不符,代理把懷疑交洗錢報告主任,由主任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全程不得向客戶透露。若日後要把客戶名單轉交關聯公司推銷別的產品,則屬新目的,須先取得訂明同意。
常見考法
本節題量不大但年年有,多為單點記憶題與短情境判斷題。常考:條例運作時點與指引3的兩條法律依據、適用對象、「不遵從本身不被起訴但可作證據」的效力表述、各類數字(評估週期與紀錄保存年期)、非香港政治人物的兩項措施、兩位主任的分工;私隱一端則多考六項原則的編號配對、個人資料三要件、第4條及附表1的出處、專員公署職能。情境題通常給一段中介人處理客戶資料或資金的做法,要求判斷違反哪一端、哪一項。
易錯
最易混的是兩條例的名稱、目的與監管機構互換——洗錢一端由保監局等當局執法、報告交聯合財富情報組,私隱一端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監察。節內亦常錯:合規主任與洗錢報告主任對調;低風險是簡化審查而非免做;六項原則編號張冠李戴,尤其收集與使用、保安與透明度;以為外判給資料處理者後責任即轉移;把指引15的預付佣金禁令塞進指引3。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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