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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5 章 › 5.2 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目錄
5.2.3

保險法例、守則及指引 · 《保險業條例》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指引 23)

简体:保险法例、守则及指引 · 《保险业条例》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指引 23)Insurance Legislation, Codes and Guidelines · Guideline on “Fit and Proper” Criteria for Licensed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under the Insurance Ordinance (GL23)

定義

保險業監管局依《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133條發出的指引,列明它評核持牌保險中介人及相關人士是否合資格持牌時,一般會考慮的準則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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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法定依據是第133條,章號是第41章,這兩個編號常被單獨設題。適用時點有三種:已經持牌的、正在申請牌照的,以及正在辦理續牌的,都要令保監局相信自己合乎資格——並非發牌那一刻查一次就算數。

受查的人也不止中介人本身。若持牌者是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公司,其負責人、控權人、合夥人,以及董事(在適用情況下),同樣要過這一關。這四類身分是常考清單。

這套資格要求想達到的效果有四個維度:做得來(稱職)、靠得住(可靠)、財政上站得穩(財政穩健)、以及具誠信。四者並列,考生最常漏記的是財政穩健一項。

手冊還把第41L章《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與本指引放在一起講。該規則的對象是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內容涵蓋股本下限、淨資產水平、須備有專業彌償保險、須妥善備存簿冊與帳目,以及經審計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報告應載有哪些內容。要留意這套財務門檻不適用於持牌保險代理機構。

概念邊界

指引23處理的是持牌保險中介人及相關人士「有沒有資格拿牌、續牌」;條例第8(2)條下對保險公司董事、控權人的適當人選要求屬保險人授權層面,不可混為一談。操守守則處理的則是「拿牌之後怎樣做事」。第41L章的股本、淨資產、專業彌償保險等要求,只套用在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上,代理機構與個人代理均不在其列。

案例

某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辦理續牌。保監局除審視公司本身,還會按指引23逐一評核其負責人、控權人、合夥人及董事(如適用)是否稱職、可靠、財政穩健和具誠信。與此同時,公司須按第41L章證明其股本與淨資產達標、已投購專業彌償保險、簿冊與帳目備存妥善,並提交內容合規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任何一環欠缺,續牌結果都可能受影響。

常見考法

①問指引23的法定依據條文(第133條)與所屬章號(第41章);②問哪些人須符合資格要求,選項中增刪負責人、控權人、合夥人、董事;③問資格要求要達到的四個效果,混入「盈利能力強」「業績達標」等干擾項;④問第41L章涵蓋哪些財務及其他要求,以及它套用在經紀公司還是代理機構;⑤情境題問續牌時誠信受質疑會有甚麼後果。

易錯

①漏記續牌同樣要符合資格要求,誤以為只在首次申請時審查;②把四個維度記成三個,通常漏記財政穩健;③誤以為專業彌償保險、股本下限等亦套用於代理機構;④把指引編號23與指引8、指引15對調;⑤把依據條文第133條錯記成第8條。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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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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