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利益
简体:医疗保险利益Medical Benefits
定義
本節講醫療保險利益的兩條規管線:自願醫保為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訂下認證與條款標準,指引31則為整個醫療保險業務訂下公平對待客戶的行為規範。
詳解
兩點分屬不同層級:一條管「產品做成什麼樣」,一條管「怎樣賣、怎樣跟進」,把這個分層立穩,本節就順了。
3.4.1自願醫保由食物及衞生局推出、轄下自願醫保計劃辦事處管理,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公司與消費者參與皆屬自願。保險公司先按《註冊規則》註冊,計劃再獲食衞局認可才可稱認可產品;另設《保單範本》《產品的合規規則》《實務守則》三份文件,分管條款最低要求、產品設計及認可程序,以及產品提供至售後服務的一整條流程。認可產品限於個人償款住院保險,分標準計劃(須含基本保障、不可含額外保障)與靈活計劃(基本保障之上另加額外保障,須符合更佳保障原則),兩者都可加入少量其他保障。數字要背熟:受保人為15天至80歲香港居民、保證續保至100歲且無終身保障限額、冷靜期最少21天、未知的已有病症設三年等候期(第二年25%、第三年50%、第四年起全保)、訂明的先進診斷成像自付30%共同保險、稅務扣減每名受保人每年8,000港元。
3.4.2指引31出自保險業監管局,參照國際保險監督員協會《保險核心原則》第19條的六項成效,覆蓋所有承保醫療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中介人,個人與團體、認可產品與其他醫療保險一概納入。它並非附屬法例、沒有法律效力,單是未有遵從不會引致法律程序,但保監局可據此審視相關人士是否持續屬適當人選。兩條線的交匯點在於:指引31要求產品上市前對照的規則裡,明文包括食衞局發布的《自願醫保計劃下產品的合規規則》。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按實際醫療開支償款的保障及其規管,與3.3按診斷或護理需要定額給付、並會扣減保額的安排不同;非償款性質的住院現金與危疾現金產品並不屬認可產品。指引31管行為與流程,至於保什麼、賠多少,屬自願醫保的產品條款範疇。認可產品可作附約掛在壽險上,但該壽險主約本身不是認可產品,其條款不受自願醫保規限。與5.2.4的一般冷靜期規則亦要分開看,認可產品另有最少21天等專門要求。
案例
一位客戶為自己、配偶及雙親各投一份認可產品,四張保單四名受保人,該年合資格保費的稅務扣減上限便是32,000港元。她在第二保單年度確診一項投保時並不知情的已有病症,只能取25%償款,要到第四保單年度起才全額;其後做非住院的磁力共振,須自行承擔30%共同保險。銷售階段,代理人應交代清楚:標準計劃的保障除精神科治療外通用於全球,看哪一間醫院、住哪一級病房都不設限,冷靜期怎樣行使亦要一併講明——這正正對應指引31要求售前、售中、售後資料準確、清晰、不具誤導性。若講解含糊而公司遲遲不作補救,雖不會單憑指引31被檢控,保監局仍可循適當人選一環質疑其董事及負責人。
常見考法
自願醫保是數字與分類題的重災區:推行日期、管理機構、四份文件各管什麼、標準與靈活計劃在基本/額外/其他保障上的「必須、不可、可選」組合,以及15天至80歲、續保至100歲、21天、0%/25%/50%、30%、8,000與32,000港元。指引31則考法律地位、適用對象與業務範圍、《保險核心原則》第19條六項成效(多以「以下哪項不屬於」出題)、產品設計三項要求及上市後發現落差的處理。兩點亦常並排考層級分工。
易錯
跨點最易混:誤把指引31當成有約束力的法例,以為一違反即可被檢控;以為它只管認可產品,漏掉團體醫療與其他醫療保險;把「參與自願醫保」讀成必須承保,其實提供者照樣可以做核保、加收附加保費、就個別項目列明不保甚至拒絕受理;把等候期的償款比例前後倒轉;把先天性疾病的8歲門檻錯當成投保年齡;忘記精神科治療只限香港境內住院,是標準計劃全球適用的唯一例外。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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