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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3 章 › 3.3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目錄
3.3.2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 長期護理利益

简体: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 · 长期护理利益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 Long-Term Care (LTC) Benefit

定義

長期護理利益是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的另一種附約,受保保單所有人因某些疾病須持續接受護理時,可按月獲付死亡保險金的規定部分,此產品在香港目前並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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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護理形式由附約訂明,典型的兩種是:在認可的護理院接受護理,或留在受保保單所有人家中由正式註冊的護理員照顧。附約通常要求有關護理在醫學上屬必需;證明這一點並不容易,有時受保保單所有人的醫生出具證明便可接受,但不少保險人會要求他必須已喪失指定數目的日常起居活動能力(ADLs)才確立護理需要。日常起居活動能力指人的基本需要與功能,例如洗澡、穿衣和走動。

給付金額有典型比例:在護理院護理,每月為死亡保險金的2%;在家中由正式註冊的護理員護理,每月為死亡保險金的1%。累計支付的上限一般介乎死亡保險金的50%至100%之間,具體視乎保險人的條款。

時間門檻方面,長期護理利益通常設90日等候期,等候期屆滿後方可開始給付;部分保險人另加條件,要求保單在給付前已生效一年或以上。在受保保單所有人領取長期護理利益期間,一般會獲豁免保費,而且豁免範圍同時覆蓋該附約的保費與基本保險計劃的保費。

作為提前支付利益,它同樣受3.3的共通安排規範:只准附加於保額相當大的保單以壓低行政成本;索償時保險人可要求受益人簽署棄權聲明;若保單已轉讓,承讓人亦須簽署方可給付。

概念邊界

它與危疾保險利益同屬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分別在於長期護理按月分期給付、以持續護理需要及ADLs為門檻,而危疾以診斷為門檻並一筆過給付。它也不是醫療保險利益:不按住院或手術費用實報實銷。它與殘疾豁免保費亦不同——豁免保費只免去保費,長期護理則同時按月付款並附帶豁免保費。

案例

假設一位受保保單所有人中風後須長期照顧,其保單附有長期護理附約。他先在認可護理院接受護理,醫生證明護理屬醫學上必需,而保險人另按條款核實他已喪失指定數目的日常起居活動能力(如無法自行洗澡、穿衣)。滿足90日等候期、且保單已生效超過一年後,保險人按每月死亡保險金2%給付;其後他返回家中,由正式註冊的護理員照顧,給付比例降為每月1%。累計給付以死亡保險金的50%至100%之間的訂明上限為止。領取期間,該附約與基本計劃的保費均獲豁免。

常見考法

①2%與1%兩個月付比例,以及哪種護理對應哪個比例;②累計上限50%至100%的區間;③90日等候期與「保單已生效一年或以上」兩項條件;④確立護理需要的兩種證明方式(醫生證明或喪失指定數目ADLs);⑤ADLs舉例(洗澡、穿衣、走動);⑥豁免保費同時涵蓋附約與基本計劃。

易錯

最常見的是把2%與1%對調,誤以為在家護理給付較高;其次是漏記累計上限是一個區間而非固定數;也有考生把90日等候期與危疾的90天等候期混為一談,或誤以為長期護理也是一筆過給付。另需留意豁免保費涵蓋基本計劃保費,而非只免附約保費;並記住此產品在香港目前並不普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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