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简体: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定義
本節講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受保保單所有人在生期間,因確診指明疾病或須持續接受護理,先支取死亡保險金的一部分,日後身故賠款按已付數額扣減。
詳解
主線是「同一原理、兩條路徑」。
共通原理三點:錢從日後的死亡保險金裡預支,不是額外加保額;為把行政成本壓低,通常只准附加於保額相當大的保單;索償時保險人可要求受益人簽署棄權聲明,保單若已轉讓,承讓人同樣要簽,保險人才會付款。
第一條路徑是危疾保險利益,閘門開在「診斷或醫療程序」:確診附約列明的疾病、確診終末疾病而評估餘下壽命為十二個月或更短、或按醫療需要接受指明醫療程序,任一即可。受保疾病歸為癌症、心臟相關、傷殘、重要器官相關、神經系統相關、免疫系統相關及其他七類;索償要有主診醫生報告,屬終末疾病者另須載明預期壽命。給付一律一次過,金額隨疾病類型而定,付足全數亦有可能。常見限制有年齡上限(例如八十歲)、只向標準風險提供、多重及復發性疾病未必獲賠、等候期(例如九十天),部分附約在喪失工作能力滿一段期間後另行豁免續保保費。
第二條路徑是長期護理利益,閘門開在「持續護理需要」,常以喪失指定數目的日常起居活動能力(如洗澡、穿衣、走動)來確立。給付按月分期,護理院每月2%、家中由正式註冊護理員照顧每月1%,累計上限一般在死亡保險金的50%至100%之間;設90日等候期,部分保險人另要求保單已生效一年或以上;領取期間保費獲豁免,且附約與基本計劃兩邊一併免掉。此產品在香港目前並不常見。
抓牢「一次過對分期、診斷對護理需要」這條對照軸,兩點便不會互串。
概念邊界
與3.4的分野在給付基礎:醫療保險針對住院、手術等實際開支,本節按診斷或護理需要依載明比例付款,與花了多少錢無關。與3.1亦不同:殘疾收入是期間性入息補償且不動保額,殘疾豁免保費只免繳費、不派現金,而本節的給付一定會縮減日後的身故賠款。長期護理雖附帶豁免保費,但同時另有按月現金到手。
案例
一位客戶手持一份保額相當大的終身壽險,兩項提前支付附約都齊。等候期過後他確診癌症,交上主診醫生報告,保險人一次過付出死亡保險金的載明部分;辦手續時要受益人簽棄權聲明,確認將來身故賠款按已付數額扣減,而保單曾作轉讓,承讓人也補簽一份。數年後他中風需長期照顧,醫生證明護理屬醫學上必需,保險人另核實他已喪失指定數目的日常起居活動能力,滿足90日等候期及保單已生效一年以上的條件後開始按月給付:住護理院時每月2%,回家由正式註冊護理員照顧則調為每月1%,累計到訂明上限為止;這段期間附約與基本計劃的保費一併獲免。
常見考法
常見出題:①兩種給付方式對照(一次過對按月分期);②數字密集——餘命十二個月、危疾等候期九十天與年齡上限八十歲、長期護理2%與1%、累計上限50%至100%、90日等候期及生效一年;③觸發門檻的辨識(診斷/醫療程序對護理需要與ADLs);④醫學證據要求,終末疾病另須評估預期壽命;⑤棄權聲明與承讓人簽署這類程序題;⑥給一宗索償情境(病情復發、次標準人壽、等候期未滿已確診)問可否賠。
易錯
跨點最常混:以為危疾要憑單據實報實銷,或以為可以選分期領取;把2%與1%對調,誤以為留家護理反而收得多;兩處等候期互串(危疾九十天、長期護理90日再加生效一年);把累計上限當成一個固定百分比,忘了它是區間;只想到「先拿錢」而忘了身故賠款要相應縮減、還要辦棄權聲明;忽略長期護理的保費豁免連基本計劃一併覆蓋,而非只免附約保費。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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