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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3 章 › 3.2 意外保險利益目錄
3.2

意外保險利益

简体:意外保险利益Accident Benefits

定義

本節講以意外身體受傷為觸發的兩類附約:一類在意外致死或喪失肢體、視力時於基本保額外另付一筆,另一類以利益給付表分級賠付並加設多種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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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結構上可看成「粗線條」與「細分格」兩層。

粗線條是AD&D。它多以一份附約合併推出,可掛在任何種類的壽險保單上,內裡其實兩塊:意外死亡部分,額外付一筆與基本保額相等的錢,但門檻有二,死因須直接來自該次意外身體受傷而不摻雜別的原因,且要在受傷後一年之內身故;喪失肢體部分,任何兩肢或雙目失明按等同意外死亡保險金的金額賠付,單肢、單目或其他較輕的指明受傷則按規定比率給較低金額,同一次意外若既斷肢又致死,只賠其中一項。

細分格是其他意外保險利益。它把賠付切得更細:給付表由死亡賠保額100%排到較輕傷殘細表,從失去大拇指或食指一路排到失去一個手指關節;表外再加津貼式保障——嚴重燒傷須第三級或以上,每週津貼最長52週,住院津貼上限1,000日;另設加倍條款,受傷發生於乘搭一般公共交通工具期間或公共場所失火時各項利益與津貼加倍,唯住院津貼除外。

兩塊的共同底盤是除外責任,沿用人身意外那套寫法:蓄意自傷、戰爭、從事違法活動期間受傷。AD&D另有航空一項而購票乘客不受限;其他意外利益另加疾病(除非源於意外事故)、分娩懷孕及危險運動。溫書次序建議先理順「賠不賠、賠哪一檔、賠多少」,再回頭背數字與例外。

概念邊界

本節只管意外造成的後果,與3.1殘疾附約可因疾病觸發不同;其他意外利益的每週津貼雖按期發放,觸發條件仍是意外受傷,並非以完全傷殘定義為基礎。給付一律在基本保額之上另加,不屬3.3的預支保額,亦不涉及保費豁免。本節的自殺寫在附約除外責任裡且不設年限,與4.12基本保單的自殺條款分屬兩處。

案例

一位客戶的壽險同時掛了AD&D與其他意外保險利益兩份附約。他乘巴士途中遇碰撞,右手食指不保,並住院數日。食指一項在較輕傷殘細表內,按表列比率賠;住院日數另按日給津貼;因受傷發生在一般公共交通工具上,各項利益加倍,獨住院津貼不在加倍之列。若他其後因同一意外於三個月內不治,死亡與該次受傷有直接因果、無其他原因介入,又在一年之內,AD&D便在基本保額之外再付一筆相等金額;不過同一意外的斷肢與死亡只能取其一。倘若他當日是無牌駕駛,或正參與保單所界定的危險運動,整宗索償都會被除外責任擋下。

常見考法

命題重心在數字與例外:意外死亡須於受傷後一年內發生、每週津貼52週、住院津貼1,000日、死亡賠保額100%、燒傷須第三級或以上;加倍條款的兩種觸發場合,以及住院津貼這個唯一不加倍項;航空除外對購票乘客不適用。另常考「雙倍賠償」這個叫法與彌償原則的技術性矛盾、近因在此類附約的分量、喪失肢體的賠付層級與擇一規則。題型以情境判斷與多陳述組合為主。

易錯

跨點易錯:見到公共交通工具受傷就一律翻倍,忘了住院津貼是唯一不跟隨加倍的一項;52週與1,000日調轉,或錯記成52日、1,000週;以為斷肢與死亡可兩筆同收;把「一年之內」縮成一個月甚至當作沒有時限;忘記購票乘客不受航空除外責任約束;一見「疾病」二字即斷定不賠,其實源自意外事故的疾病仍在保障之內;把附約裡不設年限的自殺除外,與基本保單設有期限的自殺條款混作一談。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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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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