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權利益
简体:可保权利益Insurability Benefits
定義
本節講可保權益,實質就是保證可保選擇附約:在附約列明的日期、年齡或事件出現時,保單持有人可免交可保證明加買增額保險。
詳解
本節只有一個子知識點,但要先立起「可保性」這塊地基:所謂可保,是指在保險人慣常的核保尺度與商業標準下,該風險可以接受承保,而最左右它的往往是準受保生命的健康狀況。核保時要過這一關,投保之後同樣可能再碰上,例如申請復效之際;保證可保利益的價值,就在於事先把這道關卡拆走。
附約本身可拆成四條主幹加兩項配套。主幹一是含義:在指定行權日、指定年齡或指定事件發生時有權買進增額保障,新增部分照樣要付保費,但保險人不會再要求他證明身體狀況仍合格。主幹二是限制:加購金額通常以不超過原保單面額為頂,行使亦須趕在受保生命達到某一歲數之前,業界典型做法是四十歲。主幹三是不會自動到手:機會一經觸發而不用即告作廢,但若日後仍有備擇日期,下一輪照樣可以行使。主幹四是指定事件:結婚、子女出生這類人生大事都可寫成受保事件。
兩項配套要留神:一些保險人會在可行使購買選擇權的那段期間自動附送定期壽險,萬一手續未辦妥人已身故,這份額外保障仍可賠;若保單本身另有殘疾豁免保費附約,而保單持有人在可行權之時已屬殘疾,增額保障會自動授予,保費則由豁免保費附約一併免去,直到康復或身故為止。記住一句「免的是可保證明,不是保費」,本節大半分數就穩了。
概念邊界
本節處理的是「將來還買不買得到保額」的可保性問題,而不是「現在賠多少」,與3.1至3.4各類給付型附約性質不同。它亦不同於2.1.1b的可續保或可轉換定期壽險:後者是把手上的定期保障延期或改成另一類保單,本節則是在原保單以外另開一份增額保險並另付保費。與3.6的分別在於,本節靠加買新保額應付需要上升,3.6是按物價指數調高已在派付的入息,本節不涉及通脹調整。
案例
一位三十出頭的保單持有人投保時同時加了保證可保選擇與殘疾豁免保費兩項附約。附約把結婚、子女出生列為受保事件。他婚後收到第一次行權機會,本可免體檢、免任何健康證明加買保額,上限是原保單面額,只需為新增部分付保費;他因忙於工作沒有辦理,這次機會隨即失效。翌年孩子出世,選擇權再次開啟,他這回及時辦妥。假設那時他已因意外殘疾,增額保障會自動給到他,保費亦由豁免保費附約全數免去,直至康復或身故。若他在手續辦妥前身故,部分保險人於行權期間附送的定期壽險仍可提供一筆賠款。
常見考法
本節考點集中:定義辨析抓「毋須提供可保證明」這個核心;數字題圍繞兩道門檻,一是行使年齡上限,業界一般寫四十歲,二是可加購的金額,通常不得高於原保單面額;機制題問錯過一次能否補回、下一輪是否仍有機會;亦考指定事件的例子(結婚、子女出生)。情境題多圍繞行權期間的暫時定期壽險,以及與殘疾豁免保費附約疊加時的效果;多陳述組合題則要求挑出正確或錯誤描述。
易錯
頭號錯誤是把「免核保」讀成「免保費」——免的只是可保證明,新增保額依舊要繳費。其次是以為保額會自己往上走,忽略必須主動行使、錯過即失去這一次;把加購上限記成沒有限制或寫錯年齡;把那段期間自動附送的定期保障,誤當成加購的增額保險;忘記殘疾時增額保障屬自動授予,且保費豁免一直延續到康復或身故;也有人把它當成對抗通脹的調整安排,與3.6搞混。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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