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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3 章 › 3.3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目錄
3.3.1

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 危疾保險利益

简体: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 · 危疾保险利益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 Critical Illness Benefit

定義

危疾保險利益是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的一種附約:受保保單所有人一旦符合指明的診斷或醫療程序條件,即使仍在生,也可一筆過取得死亡保險金的載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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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給付條件有三條,符合任何一條即可申請:①經診斷患上附約指明的疾病;②經診斷患上終末疾病,且評估餘下壽命為十二個月或更短;③按醫療需要須接受附約所指明的醫療程序。

各保險人所承保的疾病清單並不一致,但手冊把一切受保疾病歸入以下類別:癌症;心臟相關疾病;傷殘;重要器官相關疾病;神經系統相關疾病;免疫系統相關疾病;以及「其他」。索償時必須提交主診醫生的報告,確認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若屬終末疾病,報告還要載明所評估的預期壽命。

給付金額各公司做法不同,並按所患疾病的類型而定,支付全數死亡保險金也是可能出現的安排之一;不論金額多少,危疾利益一律以一次過方式發放,不設分期。常見限制包括:保障只提供予某一歲數(例如八十歲)或以下的人;只向標準風險提供;多重及復發性疾病未必獲賠,個別一兩類疾病可能屬例外;並設等候期,即上述診斷須在附約生效滿指明日數(例如九十天)之後作出。部分附約另承諾:在符合所界定的喪失工作能力後滿一段期間(例如三個月),豁免其後到期的所有續保保費。

香港市場現時廣泛提供死亡保障與危疾保障共用同一保額的一籃子保單;同時亦有完全不附帶死亡保險金的危疾保險利益計劃,以及帶死亡保險金的危疾附約。

概念邊界

它與長期護理利益同屬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但危疾按診斷一次過給付,長期護理則按護理形式定期支付、並常以日常起居活動能力作門檻。它也不同於醫療保險利益:後者針對住院、手術等實際開支;危疾一經確診即按載明比例給付,與花費多少無關。它更不是殘疾收入(定期收入補償)或殘疾豁免保費(只免保費、不付現金)。附約形式下,提前發放的款項將從日後的死亡保險金中扣減,並非額外增加保額。

案例

陳先生持有一份保額相當大的終身壽險,並附加危疾保險利益附約。附約生效已超過訂明的等候期後,他確診癌症(屬受保疾病類別之一),並取得主診醫生報告確認病情。保險人按附約條款一次過支付死亡保險金的載明部分。由於在生給付會影響受益人的期望,保險人在處理這宗申請時要求受益人簽署棄權聲明,確認將來的死亡保險金會按已付金額扣減;若保單曾轉讓,承讓人同樣須簽署這份聲明,保單才會作出給付。其後陳先生符合附約所界定的喪失工作能力並持續一段期間,附約隨即豁免此後到期的續保保費。

常見考法

①三項給付條件的辨析,尤其終末疾病須評估餘命十二個月或以下;②受保疾病類別的辨識與歸類;③限制條款的數字(歲數上限、等候期日數、喪失工作能力後豁免保費的期間);④給付形式必為一次過;⑤醫學證據須由主診醫生出具,終末疾病另附預期壽命評估;⑥情境題判斷某宗索償(復發疾病、次標準風險、等候期內確診)能否獲賠;⑦棄權聲明與承讓人簽署的程序題。

易錯

以為危疾按實際醫療開支賠付;以為可選擇分期領取;把等候期誤當寬限期;忽略危疾保障一般只提供予標準風險,次標準人壽未必獲保;以為提前給付不影響身故賠付,忘記棄權聲明與日後扣減;把「不設死亡保險金的獨立危疾計劃」與「附加於壽險的危疾附約」混為一談;只記得受保人獲賠,忘記承讓人也須簽署聲明。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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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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