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保險利益 · 殘疾豁免保費(即豁免保費附約)
简体:残疾保险利益 · 残疾豁免保费(即豁免保费附约)Disability Benefits ·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WP Benefit Rider)
定義
豁免保費附約是加在人壽保險保單上的一項附約:當受保保單持有人陷入完全傷殘,保險人放棄向其收取續期保費的權利,保單則照常有效。
詳解
先看載體。附約(又稱附加條款、批單)是對保單作出的一項修訂,一經加入便構成合約的一部分,作用可以是擴大、也可以是收窄合約應付的利益;專門用來剔走某些保障的那一種,稱為豁免承保附約。豁免保費附約幾乎可以附加於任何類型的人壽保險保單。
機制是「免繳而不中斷」。所謂豁免,本身就是自願放棄一項權利或撤去某項規則的條件;保險人放棄收取續期保費,但保單並沒有被中止:會累積現金價值的保單繼續累積,分紅保單繼續派發紅利,效果與保單持有人如期繳付保費無異。
「完全傷殘」有兩條界定路徑:①因疾病或身體受傷,令受保生命無法履行本身職務裡的必要行為與職責,亦無法勝任按其學歷、培訓或工作經驗而適合他的其他工作;②在附約生效期間,視力或肢體功能的完全喪失,即雙目、雙手、雙腳,或一手連同一腳的功能全失。
通常有四項限制:等候期,須按保單定義處於完全傷殘達最低期限(通常為三個月或六個月)方可獲豁免,一經開始便延續至傷殘結束為止;原意是多數人在短期傷殘內仍有薪金可繳保費,若傷殘延續超過等候期,部分附約會退還該段期間已繳的保費,此時等候期屬於起賠期限。年齡限制,一般只承保在指明年齡段內開始的傷殘,例如十五至六十五歲。繳費頻率,按月豁免者復元後翌月即須恢復繳費,按年豁免則可能白得數月豁免,故有保單規定豁免期間年繳自動轉月繳,或索性禁止在傷殘期內更改繳費頻率。除外責任與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相近:蓄意自傷、從事違法活動時受傷、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戰時服兵役所致的傷殘。
概念邊界
它省的是「支出」,不是給「收入」,與殘疾收入附約分工不同。它亦不等於保單停效或暫緩:整段豁免期內保單全面有效,現金價值與紅利照常,故與保費逾期後進入寬限期、失效後再復效屬兩回事。觸發原因可以是疾病,不限於意外,因此並非意外類附約。只喪失一手或一腳,或只是做不回原來那份工作但仍能從事其他有酬職業,一般不構成完全傷殘。
案例
參考個案:一名消防員長期腰背痛及雙膝痛,X光片顯示腰脊骨有退化,消防處醫務委員會評定他不適合繼續擔任消防員,其僱用合約隨後被終止,他遂申請豁免保費。該保單把「完全及永久傷殘」寫成:因疾病或受傷而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保險人拒絕,理由是醫療報告確認他不靠輔助器材也能工作和行走、功能上並無障礙,而消防處亦已將其個人資料傳閱至其他政府部門,替他物色新工作。投訴委員會認為,傷殘雖令他無法再當消防員,卻未妨礙他從事別的有酬職業,因此支持保險人拒賠。評論指出該保單的定義相當局限,市場上另有較寬鬆的寫法。
常見考法
①附約的性質,擴大抑或限制利益、豁免承保附約指什麼;②豁免期間保單狀態,現金價值與紅利是否繼續;③完全傷殘兩條路徑的辨識,尤其肢體與視力的組合;④數字題,等候期三或六個月、年齡段十五至六十五歲;⑤退還等候期保費與起賠期限的關係;⑥繳費頻率的兩種處理做法;⑦四項除外責任的多陳述組合;⑧以消防員個案考「不能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這類嚴格定義的適用。
易錯
以為豁免期間保單被暫停,答成現金價值停止累積、紅利停派;把「做不回原職」當成完全傷殘;只記雙手或雙腳,漏了一手加一腳亦算;把等候期長度與殘疾收入附約的一至六個月互串;誤以為等候期內已繳保費一律退還,其實只是部分附約的做法;忽略保單生效前已有的疾病屬除外責任;忘記附約幾乎可加於所有類型人壽保險。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