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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3 章 › 3.2 意外保險利益目錄
3.2.1

意外保險利益 · 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

简体:意外保险利益 · 意外死亡及丧失肢体Accident Benefits ·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定義

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AD&D)附約,指在意外身體受傷導致死亡或喪失肢體/視力時,於基本壽險保額之外另行給付的一項意外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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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AD&D通常合併成一份附約,附加於任何種類的壽險保單,但考試上應分兩部分理解。

第一部分是意外死亡保險利益(ADB)。它一般承諾在意外致死時,額外支付一筆與基本保單保額相等的款項。常見條款有兩項:①死亡必須由意外身體受傷直接引起、與所有其他原因無關;②死亡須在該受傷後一年之內發生。人身意外保險的慣常除外責任同樣適用,包括蓄意自傷身體(例如自殺)所致、與戰爭有關、從事違法活動時以及航空所致的傷殘,其中作為購票乘客屬例外。手冊另有兩點提示:這項利益常被稱為「雙倍賠償利益」(Double Indemnity Benefit),但壽險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所以「彌償」一詞在技術上並不準確;同時,近因對這類附約非常重要,而基本壽險計劃下,死亡原因在多數索償個案中並不相干。

第二部分是喪失肢體。字面上指喪失一個或多個肢體,但在AD&D附約中同時涵蓋喪失肢體與喪失視力。基本保障是:意外導致喪失任何兩肢或雙目失明,賠付一筆與意外死亡保險金相等的款項;若只喪失單肢、單目失明或其他較輕的指明受傷,則按意外死亡保險金的規定比率給付較低金額。喪失一肢可界定為實際斷離(由手腕/足踝關節或以上完全斷離),也可以是喪失該肢體的功能。若同一次意外同時引致喪失肢體和死亡,保單只支付其中一項,不會兩項同付。

概念邊界

AD&D只承保意外造成的後果,與殘疾收入按完全殘疾期間給付收入、豁免保費只免繳保費不同;它是在基本保額之外的額外給付,也不是提前支取死亡保險利益。疾病導致的死亡或器官功能喪失不屬AD&D;受傷超過一年後才死亡、或死亡另有獨立原因介入,均不符合給付條件。喪失肢體亦不限於斷離,喪失功能同樣可算。

案例

陳先生投保一份壽險並附加AD&D附約。某日他在街上被車撞倒,因意外身體受傷於三個月後不治。由於死亡由該次意外直接引起、與其他原因無關,並在受傷一年內發生,保險人除支付基本保單保額外,另付一筆相等金額的意外死亡保險利益。假設同一意外先令他失去一足,其後因該傷死亡,保單條款規定同一次意外同時引致喪失肢體與死亡時只付其一,故只作死亡賠付。若他當時是無牌駕駛從事違法活動而受傷,則落入除外責任;若他是購票搭乘客機遇事,則航空除外責任不適用。

常見考法

①ADB的兩項前提條件,尤其「一年之內」這個數字;②四項除外責任及「購票乘客」例外;③「雙倍賠償」名稱與彌償原則的技術性矛盾,以及近因在此附約中的重要性;④喪失兩肢/雙目與喪失單肢/單目的賠付層級差別;⑤同一意外同時死亡與斷肢時的給付規則(擇一);⑥喪失一肢的定義(斷離部位或喪失功能)。多以情境判斷題和多陳述組合題形式出現。

易錯

易錯一:以為ADB是把基本保額翻倍支付給受益人以外的人,其實是在基本保額之上額外加付一筆相等金額。易錯二:把「一年內」記成一個月或不設時限。易錯三:忘記航空除外責任對購票乘客不適用。易錯四:以為斷肢與死亡可同時索償兩項。易錯五:誤以為壽險適用彌償原則,因而認同「雙倍賠償」的用詞準確。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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