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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3 章 › 3.1 殘疾保險利益目錄
3.1.2

殘疾保險利益 · 殘疾收入

简体:残疾保险利益 · 残疾收入Disability Benefits · Disability Income

定義

殘疾收入是附加於壽險保單的附約,在受保保單所有人處於完全傷殘期間按期提供收入,以補償其收入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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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定位上,豁免保費附約解決傷殘期間的支出壓力,殘疾收入附約則解決收入來源問題;兩者同樣可附加於幾乎所有類型的人壽保險。

「完全傷殘」的定義與豁免保費附約一致:因疾病或身體受傷而不能執行本身工作的必要行為及職責,也不能執行按其學校教育、培訓或經驗而適合他的其他工作;同樣涵蓋喪失雙目視力、雙手、雙腳或一手加一腳的使用。

應付金額有兩種設定方式。一是收入公式,典型的團體傷殘收入保單以受保成員傷殘前收入的某個百分比計算,再扣減他從其他來源領取的傷殘收入利益,避免重複補償;二是定額給付,一經採用便不理會受保成員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收入利益,照額支付。

等候期的概念與豁免保費附約相同,但長度不同,由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還有一項關鍵性質:所付收入既不是貸款,也不是保額的預支。完全傷殘期間基本保單仍然完全有效,因此若受保生命在完全傷殘期間身故,基本保單的保額須照付,且是在已付或應付的收入利益之上另行支付,不作扣減。

概念邊界

它給付的是期間性的收入,不是一次過的保額,也不是提前支取死亡利益;這一點與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類的安排本質不同,後者是從保額中預支。它也不是豁免保費——保費責任並未因此免除,除非另有豁免保費附約。此外,收入公式下的扣減只針對其他來源的傷殘收入利益,不是對基本保單保額的抵扣。

案例

假設情境:一名保單持有人同時是受保生命,其保單附加了殘疾收入附約,採用收入公式,即按傷殘前收入的某一百分比給付,並扣除他從其他來源領取的傷殘收入利益。他因意外受傷達到保單所定的完全傷殘,經過附約訂明的等候期後開始按月領取傷殘收入。領取期間他不幸身故,家屬擔心已領的收入會從賠款中扣回。實際上基本保單在完全傷殘期間一直完全有效,所以基本保單的保額仍須支付,並且是在已付或應付的傷殘收入之上另計。若該附約改用定額給付,則計算收入時不會理會他從其他來源取得的傷殘收入利益。

常見考法

①與豁免保費附約的功能對比(提供收入對減輕支出);②完全傷殘定義相同這一點的判斷題;③收入公式與定額兩種方式的差別,尤其是否扣減其他來源的傷殘收入;④數字題,等候期一至六個月,容易與豁免保費附約的三或六個月對照出題;⑤「並非貸款或預繳」的情境判斷:傷殘期間身故時保額是否照付、是否扣減已付收入。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已領的傷殘收入當作預支保額,誤答身故賠款要扣回。其次是記混兩個附約的等候期數字。再者常把定額與收入公式的扣減規則調轉,誤以為定額也要扣其他來源利益。還有考生忘記完全傷殘的定義與豁免保費附約完全一致,另行編造更寬鬆的說法;也有人誤以為領取殘疾收入期間保費自動獲豁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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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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