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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2 保護個人資料目錄
7.2.2

保護個人資料 · 在保險上的應用

简体:保护个人资料 · 在保险上的应用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 Insurance Applications

定義

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要求落到保險日常運作上的具體做法,主要依據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給保險業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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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公署這份《指引》針對保險從業員經常遇到的真實工作場景,覆蓋客戶資料的收集、儲存、使用、保安及處理查閱要求,實務上可分五類情境。

①收集客戶的醫療資料:人壽或健康保險的投保申請、以及此類保單的索償處理,往往要取得醫療資料,但不得超乎適度,否則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手冊的例子是:索償人申請的是切除扁桃腺的醫療費用,保險人一般不需要索取他十年前膝蓋手術的醫療紀錄,除非能說明該資料與本次索償相關。收集方式亦須公平合法,以欺詐或失實陳述取得資料不算公平。

②收集身份證號碼及副本:受第1原則及私隱專員發出的《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規管。除非法律授權,或屬《守則》第2.3段列明的准許情況,否則不得收集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身分代號;例如保險人為確保賠款付給正確的人,可能需要客戶或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收集副本須遵從《守則》第3.2段,例如為證明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第3條而收取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

③聘用私家偵探調查可疑索償:偵探本身受《條例》約束,而委任的保險人須留意可能要為其行為負轉承責任。隱蔽方式取得資料一般不屬公平,但個案情況不同——若合理懷疑人身傷害索償涉及欺詐,又無其他實際可行方法取證,採用人身監察或屬合理;調查中不應收集與索償無關的私生活資料。

④直接促銷中的收集與使用:從業員跳槽到另一家保險機構時,不得把舊委託人或舊僱主檔案裡舊客戶的保單文件複印帶走;把這些資料用來推廣新東家的產品,也很可能已經偏離當初收集時的目的。

⑤職員及代理的查閱、儲存與處理:屬第4原則,例如郵寄或專人送遞用密封信封、敏感資料(如身份證號碼)不得從信封窗口露出、只限收件人拆閱的注明「私人及機密」;代理在辦公地方以外與客戶會面時,須防止文件被無關人士看到、對話被聽到,機構亦應提供清晰指引。

概念邊界

7.2.2講的是《指引》在保險場景的應用示例,不是《條例》本身的框架;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定義、豁免、直接促銷第6A部的通知與刑罰、以及外判予資料處理者的合規方法,屬《條例》特點部分。另外,《指引》是協助業界依從的指引,不是發牌或操守規管文件;對中介人向保單持有人的照顧責任、專業彌償保險要求,也不在此範圍。

案例

某人壽保險客戶投保後申請扁桃腺切除手術的醫療費用賠償,理賠人員向醫院索取其全部病歷,包括十年前的膝蓋手術紀錄。除非保險人能說明該紀錄與今次索償有關,否則屬收集超乎適度的資料,違反第1原則。其後保險人懷疑另一宗人身傷害索償造假,聘請私家偵探;由於沒有其他實際可行的取證方法,以人身監察記錄索償人的活動可屬合理,但偵探順帶記錄索償人的家庭私生活則不應收集,且保險人可能要為偵探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承保部門另需客戶及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以確保賠款付給正確的人,屬《守則》准許的情況。

常見考法

①情境判斷——給出收集醫療資料、身份證副本、聘用私家偵探或轉職帶走客戶名單的情節,問是否違反、違反哪項保障資料原則;②對應原則——把郵寄安全、窗口信封、「私人及機密」歸到第4原則,把過量收集與不公平手法歸到第1原則;③文件名稱辨識——《指引》由公署發出,另一份小冊子由公署與香港保險業聯會共同發行;④細節引用——《守則》第2.3段、第3.2段、《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第3條;⑤多陳述組合判斷對錯。

易錯

①以為隱蔽取證一律違法——一般不屬公平,但在合理懷疑欺詐且無其他可行方法時可獲支持;②把郵寄保安錯記成第1原則,其實屬第4原則的保安要求;③以為委任了私家偵探責任就轉到偵探身上,忽略保險人的轉承責任;④以為身份證號碼可隨意收集,忘記須獲法律授權或屬《守則》准許情況;⑤以為自己服務過的客戶資料可以帶到新公司使用,忽略這既是不公平收集,也改變了原來的收集目的。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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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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