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事宜 · 針對歧視的法例
简体:平等机会事宜 · 针对歧视的法例Issues Regarding Equal Opportunity · Legislation Addressing Discrimination
定義
指香港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的四條反歧視條例,分別消除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四類歧視。
詳解
平等機會委員會(EOC)是負責推行反歧視法例的機構,其執行的條例共有四條,考試要求把「歧視理由—條例名稱—年份」三者對上號。
①《性別歧視條例》,一九九五年,針對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三項理由的歧視;②《殘疾歧視條例》,同為一九九五年,針對殘疾;③《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一九九七年,針對家庭崗位;④《種族歧視條例》,二零零八年,針對種族。四條之中有兩條同為一九九五年制定,最遲的一條是針對種族的二零零八年條例,這一先後次序是常見的記憶點。
對保險業的意義在於:保險業與社會其他行業無異,必須遵守反歧視法律,不能以上述受保護的理由作出法例不容許的差別對待。但首三條條例(即性別、殘疾、家庭崗位三條,不包括《種族歧視條例》)各自載有一項內容相同的條文,為保險上的差別對待留下合法空間,其條件在7.3.2討論。換言之,反歧視法並非一律禁止保險人區分投保人,而是把區分限定在有數據支持且合理的範圍內;至於聘任、升遷、性騷擾等僱傭與行為層面的歧視,則完全不獲法例允許。
概念邊界
本知識點只處理「有哪四條條例、由誰執行、針對哪些歧視理由、哪一年」,不涉及保險人如何具體核保。至於甚麼樣的差別對待可獲豁免,屬7.3.2;哪些做法屬違法,屬7.3.3。另外,四條條例都不是保險專門法例,與《保險業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法例、打擊洗錢法例分屬不同範疇,不要混為一談。
案例
某保險公司擬推出一份家居保險,市場部提出按投保人的種族、婚姻狀況分別設定不同保費級別。合規同事指出,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種族四類理由分別受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的四條條例保護;其中針對種族的《種族歧視條例》並沒有像另外三條那樣載有保險上的豁免條文,因此以種族劃分保費的做法風險極高。至於按婚姻狀況區分,也必須先證明有可靠來源的精算或其他數據支持並屬合理,否則同樣不獲接受。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幾條條例、分別是哪幾條;②把條例名稱與年份配對(一九九五、一九九五、一九九七、二零零八);③問《性別歧視條例》涵蓋哪三項理由(性別、婚姻狀況、懷孕);④問哪一條條例不含保險豁免條文(種族);⑤給出多項陳述,要求判斷哪一項對條例名稱或適用範圍的描述有誤。
易錯
最常錯的是年份與條例的對應,尤其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誤記為一九九五年,或把《種族歧視條例》誤記為較早年份。其次是漏掉《性別歧視條例》同時涵蓋婚姻狀況與懷孕,只記得性別。還有考生誤以為四條條例都設有保險豁免條文,忽略了只有首三條才有。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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