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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5 分担目录
3.5.5

分担 · 如何被保单条件更改

繁體:分擔 · 如何被保單條件更改Contribution · How Amended by Policy Conditions

定义

分担本是保险人之间的事,与被保险人关系不大,但保单若载有比率之数条款(分担条款),保险人的责任便被限于其比率份额,直接影响被保险人的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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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在衡平法则下,各保险人如何分摊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他仍可向其中一位保险人取得全额赔付,其后由该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追讨。但这一格局会被保单条文改变。

手册列出的条文是比率之数条款,又称分担条款。它把保险人的责任限制在该次损失的比率份额之内。后果是:当出现重复保险,而每一份相关保单都载有这类条款时,被保险人便不能再单靠一位保险人取得全数赔偿,而必须逐一向各保险人索偿其应付的份额。

手册沿用夫妻同保房屋的例子说明:损失二十万元,若保险人甲先接到索偿,而甲的比率份额是五万元(百分之二十五),甲并无责任赔付全部损失,只须赔五万元;被保险人其后须自行找保险人乙,要求乙赔付其比率份额十五万元(百分之七十五)。可见条款并不减少被保险人最终可得的总额,但把追索的工夫从保险人转嫁给被保险人,令理赔手续变得繁琐——这正是中介人应提醒客户避免重复投保的实务理由。

概念边界

要分清三层:分担的衡平法则(保险人之间)、比率之数(份额本身)、比率之数条款(保单对被保险人索偿权的限制)。没有此条款时,被保险人可向单一保险人取得全额;有此条款且各保单都载有时,才须分别索偿。此条款影响的是赔付路径与手续,不改变被保险人可得的总弥偿额。

案例

沿用手册情境:夫妻二人各自为同一房屋及屋内物品投保,火灾造成二十万元损失,两份保单都是载有比率之数条款的标准火险单。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甲索偿,甲的比率份额为五万元,即百分之二十五,故甲只须赔付五万元,并无责任赔全数。余下的十五万元,即百分之七十五,被保险人须自行向保险人乙提出索偿。最终所得仍是二十万元,但要跑两家公司、开两份文件。中介人可藉此向客户说明:重复投保既多付保费,又令索偿程序变复杂,并无好处。

常见考法

①问比率之数条款(分担条款)的效果,答案是把保险人责任限于其比率份额;②用二十万元损失、五万元/百分之二十五与十五万元/百分之七十五的数字设情境,问某保险人须赔多少、余额向谁索取;③问在没有此条款时被保险人可否向单一保险人取得全额;④考「分担本与被保险人无甚关系,除非保单条文另有规定」这一表述。

易错

最易错的是以为条款令被保险人少拿赔款——总额不变,改变的只是须分别向各保险人索偿。其次是数字张冠李戴,把百分之二十五对应十五万元。还有考生忽略手册的前提:须每一份相关保单都载有该条款,被保险人才不能只靠一家取得全额。也不要把比率之数条款与免分担条款混为一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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