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中介人應遵守的操守指引 · 《操守指引》:適用範圍、法定要求與誠實公平行事
简体:强积金中介人应遵守的操守指引 · 《操守指引》:适用范围、法定要求与诚实公平行事Guidelines of Conduct for MPF Intermediaries · Conduct Guidelines: Application, Statutory Requirements and Acting Honestly and Fairly
定義
《操守指引》是積金局依《強積金條例》第6H條發出的指引,為受規管者從事註冊計劃銷售推銷及提供意見時應達到的最低操守標準提供指導。
詳解
一、適用對象與法律地位。指引針對受規管者,即從事註冊計劃銷售、推銷活動並就該等計劃提供意見的人;除另有指明,指引中說「註冊中介人」時一併包括負責人員(其必然具附屬中介人身分)。指引的功能,是交代積金局在什麼情形下會信納受規管者遵從或未遵從第34ZL、34ZM條所載、為施行第34ZW條而制定的作業要求。三點須記:它不會窮舉合規的所有做法,指引沒提及的作為或不作為一樣可能違反作業要求;它本身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凌駕任何法律條文;它只是對法例及行業/前線監督所發守則指引的補充而非取代。三個行業監督(保監局、金融管理專員、證監會)履行監管及調查職能時同樣以指引為據;前線監督掌握懷疑違規資料可展開調查,並把所得相關資料交積金局考慮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二、法定要求。第34ZL(1)條訂明八項:誠實、公平、符合客戶最佳利益及持正;以審慎的人應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只就自身勝任的事宜提供意見;顧及為確保活動對客戶屬適當所需的客戶特定情況;披露客戶作關鍵決定所需的資料;盡最大努力避免利益衝突,出現時須披露;確保客戶資產迅速妥善入帳;遵守《規則》訂明的其他規定。第(2)、(3)款另課主事中介人備存活動記錄、設立並維持妥善管控及程序、確保負責人員有充分權限並獲足夠資源與支持。第(4)款界定「客戶」為被邀請、誘使或企圖邀請誘使作出關鍵決定的人,或獲提供受規管意見的人。第34ZM條要求負責人員盡最大努力履行指明責任。
三、誠實公平項下的指導:不得對自己、其他中介人、計劃或成分基金作出失實或具誤導成分的陳述,不論是否明知或罔顧後果;表格各要項填妥後才請客戶簽署,事後改動須客戶簡簽,不可行時須能證明出自客戶指示,副本盡快交客戶、由主事中介人另存最少七年;廣告及推銷資料不得虛假、誤導或欺詐,須清晰公平適時並適當披露風險,附屬中介人只可派發主事中介人核准的資料;禁止以回佣、禮物或優待促成入會、供款、轉移權益或保留成員身分,但設四項例外;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並為客戶資料保密。
概念邊界
須把具強制力的「作業要求」(第34ZL、34ZM條)與只交代積金局信納尺度的《操守指引》分開:後者無法律效力、不取代法例與行業守則,指引未寫到的事也不等於合規。本條只處理適用範圍、條文全貌及第34ZL(1)(a)條誠實、公平、符合客戶最佳利益與持正項下的指導;謹慎技巧與能力範圍、顧及客戶情況與合適性、資料披露與利益衝突、客戶資產與備存記錄,分別屬其他條目。
案例
某銀行為主事中介人,旗下附屬中介人甲向客戶推介把累算權益轉移至該行的註冊計劃。甲在表格多項要項仍空白時即請客戶簽名,事後自行補填並改動一處,既無客戶簡簽,也拿不出顯示出自客戶指示的憑據;甲另承諾辦妥轉移即送商場禮券一張(假設情境)。按指引,甲在表格處理上已違反正確陳述項下的指導;禮券也不落入四項例外——既非以紅利單位、紅利或回贈存入客戶強積金帳戶作費用及收費折扣,非核準受託人或強積金計劃營辦人提供或核准的成員優惠計劃非金錢利益,非甲就本身費用及收費給予的折扣,亦非就其中介人服務而付予甲的佣金,故屬被禁止的優待。該行須備存相關活動記錄,表格副本最少保存七年並讓前線監督易於取覽。
常見考法
①指引的發出依據(第6H條)與對應作業要求條文(第34ZL、34ZM條,為施行第34ZW條);②指引法律地位辨析,是否具法律效力、能否凌駕法例、是否詳盡列舉;③第34ZL(1)條八項要求的列舉與排除題;④情境判斷某項回佣、禮物或優待是否屬四項例外;⑤數字題,如表格副本最少保存七年;⑥「客戶」的定義,以及註冊中介人是否包括負責人員的多陳述組合。
易錯
①以為指引沒提到就不算違規,其實未載明的作為或不作為同樣可能違反作業要求;②給失實或誤導陳述加上「明知或罔顧後果」的門檻,手冊明文是不論是否明知或罔顧後果一律禁止;③搞錯責任主體——備存記錄、設立管控程序、賦予負責人員權限與資源屬主事中介人,附屬中介人只是不得派發未經核准的推銷資料;④把禮券、回贈一刀切全禁或全准,漏掉四項例外;⑤混淆表格副本保存七年與紀錄冊載錄紀律制裁命令的五年年期。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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