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退休計劃的種類
简体:职业退休计划的种类Types of ORSO Schemes
定義
講職業退休計劃的三種分類方式:按所提供利益的種類、按屬註冊計劃還是豁免計劃、按是否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三把尺並行,同一項計劃同時具備三重身分。
詳解
本節的主線是「一個計劃、三把尺」。考生最常犯的毛病,是把三種分法當成互相排斥的選項;實情是任何一項職業退休計劃都要被量三次,三次的結果各自獨立、可以自由組合。
第一把尺(6.1.1)量「利益怎樣算出來」:供款端定死、利益端隨投資浮動的,是界定供款;利益端先按公式定死、供款端隨精算結果浮動的,是界定利益;兩者特色兼備的混合計劃,手冊的歸類結論是併入界定利益一邊。這把尺最好與強積金並排記,因為強積金計劃只有界定供款一種,職業退休計劃則兩種皆可,這正是 6.2 比較表打頭那一項的差異。
第二把尺(6.1.2)量《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身分。條例的起手式是一句總規則:退休安排只要在香港營辦、或從香港向外營辦,原則上都要辦註冊;跟著三種例外把去向切開——頭兩種(其他條例設立的計劃、境外政府及其非牟利代理機構的計劃)根本不在條例管限範圍之內,註冊與豁免都不用申請;只有第三種仍在條例之內,改行申請豁免那條路,成為職業退休豁免計劃;其餘一律註冊。
第三把尺(6.1.3)量有沒有強積金豁免證明書。這把尺對強積金中介人最貼地,因為它一錘定音地決定僱主與受保障僱員還要不要受強積金法例規限,考試比重亦最高。三把尺疊起來之後,手冊的比較表把職業退休計劃攤成三種身分組合:未取得證明書的一類,以及取得證明書後再按條例身分分開的豁免、註冊兩類。這三種組合,就是本節通往 6.2 比特點、6.3 講準則、6.4 講新成員去留的接口。
概念邊界
本節只負責分類,不做比較、不判資格。與強積金計劃的特點對照留給 6.2,簽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準則與門檻留給 6.3,制度實施後接受與不接受新成員兩種形式留給 6.4。節內三把尺亦要各守邊界:利益種類與條例身分無關,條例下的豁免只是免於註冊,與強積金法例豁免分屬兩部法例,兩個「豁免」可同時成立。
案例
某零售集團旗下有兩項退休安排。其一由集團自設,計劃規則寫明成員退休時按年齡、服務年資與最終平均工資的公式算出退休金,僱主每年依精算師建議的比率注資:第一把尺量出界定利益;該計劃不合乎任何例外,須辦註冊,第二把尺量出註冊計劃;集團在強積金制度推行之初循豁免途徑提出申請並取得證明書,第三把尺量出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三把尺疊起來,就是「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僱主連同受保障僱員毋須受強積金法例規限。其二是集團一名海外股東所屬政府的非牟利代理機構,為其駐港人員設立的計劃:這一項落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管限範圍以外,註冊與豁免都不用申請,不可當成職業退休豁免計劃。
常見考法
本節以概念判斷與情境歸類為主。常見題型:讀計劃描述判斷屬哪一類;問混合計劃歸入哪一類;問哪些計劃註冊與豁免都不用申請;問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獲豁免的兩個理由;問哪種分類方式對強積金中介人最切合實際。分值側重第三把尺,因為它牽動僱主是否仍受強積金法例管限,亦是 6.3 至 6.6 的入口。
易錯
跨子知識點最易混三處:一是把三種分法當成互相排斥,其實同一計劃三重身分並存;二是兩個「豁免」攪在一起——條例下的豁免只指免於註冊,取得強積金豁免的既可以是註冊計劃也可以是豁免計劃;三是把「不在條例管限範圍內」的頭兩類誤當成可申請豁免。另須記牢混合計劃歸界定利益,強積金計劃只有界定供款一種。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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