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
简体: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定義
講述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之後,現有成員與新的有資格僱員各自面對甚麼後果:留守、轉投強積金,以及新成員須按「最低強積金利益」那套規定處理其權益。
詳解
這一節的主線是一條「兩類人、三條路」的分叉圖。先分人:以2000年12月1日為界,之前已成為該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是現有成員;已經或將會有資格成為成員的有關僱員是新的有資格僱員。再分路:現有成員手上有兩個選擇,留守原計劃走6.5.1,改投強積金計劃走6.5.2;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加入這類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走6.5.3。
串連三條路的那把尺,是「最低強積金利益」以及附在它身上的保存、可調動性、提取三項規定。6.5.1的要點是這套規定管不到現有成員,連日後累積的部分也管不到,所以未屆退休年齡離職時有機會現金取走,但要視乎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6.5.3的要點正好相反,這套規定全數落到新成員身上,於是有六種可支付情形、有轉職須轉入強積金計劃的義務,還有取較小者的計算公式;6.5.2則是現有成員跳出這個框架之後的安排——供款改由成員與僱主按強積金法例作強制性供款,舊計劃已累積的權益原則上留在原計劃直至合資格領取,例外須同時具備成員同意與不抵觸管限規則兩項前提。
三節之間還有一條橫向的共通點:不論現有成員抑或新成員,即使被合理解僱,受託人都不得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掌握了「誰受約束、舊權益去向、金額怎樣計算」這三個抓手,整節的框架便立得住。
概念邊界
本節談的是豁免制度對「人」的影響,上承6.3的豁免準則與6.4的不同形式職業退休計劃(那兩節談計劃層面),下接6.6對獲豁免計劃持續施加的規定。三個子節的界線靠身分與選擇劃分:現有成員留守看6.5.1,現有成員轉投看6.5.2,新的有資格僱員加入看6.5.3。另須留意,獲豁免免除的只是「最低強積金利益」那套規定,並非免除職業退休計劃本身應守的要求。
案例
一家公司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取得強積金豁免證明書。僱員甲在2000年12月1日前已入會,當年獲給予選擇時留守原計劃:他日後未屆退休年齡辭職,只要管限規則及信託契據容許,可在離職當時現金取回相關離職利益。同事乙同屬現有成員,卻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此後乙與僱主按強積金法例向該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而乙在舊計劃已累積的權益仍留在原計劃,直至合資格領取,除非乙本人同意且安排不抵觸管限規則。新入職的丙則選擇加入該獲豁免計劃,成為新成員,保存、可調動性與提取那三項規定便全數落到他身上:款項要等到指定情形出現才可派發,一旦轉職亦須移入強積金計劃,金額則按取較小者的公式定出。三人若被合理解僱,受託人同樣不得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
常見考法
本節是第六章的重災區,多以情境題與多陳述真偽組合題出現。常見考法:給出成員身分與選擇,問某筆權益可否即時現金提取、須否轉入強積金計劃;問「最低強積金利益」取較小者的兩個數目、系數1.2與三段入息封頂額及生效日期;問可支付的六種情形;問合理解僱能否沒收。分值集中在6.5.1與6.5.3的對照,6.5.2多以一兩題的供款義務與保留原則出現。
易錯
最容易混的是把現有成員與新成員的待遇對調,以為現有成員也受那三項規定約束,或以為新成員也可離職即取現金。其次是把「不受約束」讀成「沒有最低強積金利益」,進而以為合理解僱可沒收。再者是把6.5.2的「舊權益留在原計劃」套到新成員身上——新成員轉職方向相反,須轉入強積金計劃。還有人把離職現金提取當成法定權利,忘了仍以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為準。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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