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比較
简体:特点比较Comparison of Features
定義
把強積金計劃與三類職業退休計劃的主要特點逐項對照,用以辨清兩套制度在設立方式、供款形式、權益歸屬、受託人核准等方面的異同。
詳解
這一節實質是一張對照表。手冊為講解方便,把職業退休一方按「有沒有拿到強積金豁免」與「註冊抑或豁免身分」交叉切成三類:尚未取得強積金豁免者合為一類(當中既有經註冊的,也有本身已獲《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豁免的);已取得強積金豁免而本身屬職業退休豁免身分者為第二類;已取得強積金豁免而本身經註冊者為第三類。
表內 (a) 至 (d) 四項,三類口徑一致,只與強積金計劃形成對照:強積金計劃必然採界定供款形式,職業退休一方界定供款或界定利益皆可;前者由法例強制設立,後者出於僱主自願;前者受香港法律管限,後者有機會由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管限;前者僱主所作的強制性供款一經繳付即全數(100%)屬於僱員,後者僱主供款何時歸屬、歸屬多少,要翻查該計劃的管限規則。
分歧出現在 (e)、(f)。受託人是否須經核准:強積金計劃要;上述第一類、第二類毋須;第三類同樣要求經核准。
(f) 其他特點方面,強積金一側包括:①有關僱員任職達 60 日或以上,除另獲豁免外必須加入;②訂有最低供款率;③權益須予保留;④權益可調動;⑤入息口徑由法例界定為「有關入息」,並設最低及最高兩道水平;⑥就受託人、投資經理及保管人訂有資格規定。第一、二類沒有對應規定。第三類則自成一套:須為新成員保留「最低強積金利益」,該利益亦可調動,並就受託人及投資經理訂有最低標準。
概念邊界
本節是比較表,不是獨立制度。兩條界線要分清:一是強積金與職業退休之別(強制對自願、必定界定供款對可界定利益、受香港法律對可受境外法律、即時全數歸屬對按計劃規則);二是三類職業退休計劃彼此的差別,只見於 (e)、(f),(a) 至 (d) 三類相同。獲豁免的註冊計劃一側,手冊用的是「最低標準」而非強積金那套「資格規定」,且不涉及保管人。
案例
某僱主同時營辦一項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和一項強積金計劃。強積金一側:新僱員任職達 60 日或以上即須參加,僱主的強制性供款即時全數歸屬僱員,受託人須經核准,並設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註冊計劃一側:僱主供款的歸屬須按計劃的管限規則判斷,可能掛鈎服務年資;受託人同樣須經核准,並就受託人及投資經理訂有最低標準,手冊並未列出保管人;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須予保留,並可隨成員調動。若僱主另一項計劃屬已取得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其受託人則毋須經核准。
常見考法
①給出一項特點,問屬強積金計劃還是職業退休計劃;②問哪一類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須經核准(答已取得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③問三類職業退休計劃在哪幾項上一致(答 (a) 至 (d));④直接考 60 日、即時 100% 歸屬這類數字;⑤多陳述組合,要求挑出全部正確的比較陳述。
易錯
①以為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一律毋須核准,漏掉已取得強積金豁免的註冊計劃這個例外;②把強積金的「權益保留與可調動」同註冊計劃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保留與調動混答;③忘記職業退休計劃可由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管限;④把僱主供款歸屬一概答成即時全數,忽略職業退休一方要看管限規則;⑤替獲豁免的註冊計劃多加一個保管人。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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