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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的不同形式職業退休計劃

简体:强积金制度实施后的不同形式职业退休计划Different Forms of ORSO Schemes Following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PF System

定義

指強積金制度推行後,原已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可採取的四種續辦形態(開放入會、封閉入會、增補、凍結),以及決定不再續辦時的兩種收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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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強積金制度出台後,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首先要決定是否續辦、續辦到甚麼程度;無論怎樣取捨,只要計劃或計劃細節有變動,都得按計劃本身的條款處理。手冊列出三項左右決定的因素:僱傭合約有沒有承諾提供某種退休保障安排(若有,對願意留守的僱員可能須繼續營辦);同時營辦兩套計劃要付出的行政及其他相關費用;把現有計劃資產整筆搬進強積金計劃是否行得通。

決定續辦的,計劃會呈現四種形態之一。①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仍開放入會:僱主向新的有資格僱員提供該計劃,並須述明他們可在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之間作出選擇;至於現有成員,僱主應已在2000年讓他們決定留下還是轉投強積金計劃。②獲豁免但封閉入會:新的有關僱員不得加入,改由強積金計劃涵蓋,現有成員則可繼續在計劃內累積利益,而其去留選擇只能行使一次。③「增補」計劃:全體僱員都受強積金計劃保障,原計劃經重整後為現職(或連同新的有資格)僱員提供額外利益,對它的供款變成凌駕強積金最低供款要求之上的補充供款。④「凍結」計劃:僱主不再就日後的服務年資供款,成員的利益只繼續滾存投資收益,直至按管限規則可領取為止;所有現有成員和新的有關僱員都要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強制性供款。

若決定不再營辦,在不牴觸管限規則的前提下有兩條路:一是全面結束計劃並把負債向現有成員結清,但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屬例外,必須保存而不能結清;二是全面結束後把全部資產移入強積金計劃或另一份職業退休計劃以取而代之。結清負債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利益並非在指定情況(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離職)下支付,僱員須就此課稅;在指定情況下領取則可獲全部或部分豁免香港薪俸稅。僱主亦要留意計劃條款中的終止費用與保證條款,以免因終止而付費或蒙受損失。把計劃清盤的,須在清盤程序開始後14日內知會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及每一名成員。

概念邊界

本節談的是僱主層面的「計劃形態」選擇,不同於取得豁免的準則(6.3),也不同於成員個人選擇後的待遇(6.5)。「增補」與「凍結」都不是豁免形態:兩者下僱員均由強積金計劃涵蓋,分別在於前者仍供款提供額外利益、後者停止就日後服務年資供款而只累算投資回報。終止計劃不在「續辦」的四種形態之內。

案例

某公司多年來一直營辦職業退休計劃。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由於僱傭合約已寫明提供退休保障,公司在2000年讓原有僱員一次過決定留下或轉投強積金計劃,同時不再接納新人加入,新入職的有關僱員一律參加強積金計劃——這就是封閉入會的形態。數年後公司改行「增補」安排:全體僱員由強積金計劃涵蓋,公司對原計劃的供款改為在強積金最低供款之上提供額外利益。若公司最終把原計劃清盤,須於清盤程序開始後14日內通知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及每名成員;若改為結清負債,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仍須保存,不得一併結清。

常見考法

①四種形態的名稱與特徵配對,尤其考「增補」與「凍結」哪一種僱主仍在供款;②哪種形態下新僱員不得加入原計劃;③現有成員的選擇「只可行使一次」這一限定;④終止的兩種方式及結清負債的稅務後果(指定情況為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離職);⑤清盤的通知對象與14日期限;⑥三項影響僱主決定的因素的辨認。

易錯

高頻失誤:把「增補」與「凍結」對調——凍結是不再就日後服務年資供款、只滾存投資回報;把14日記成其他日數,或只記得通知處長而漏了每名成員;以為結清負債可把全部利益一次過派清,忘了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保存;誤以為任何情況下領取利益都可免薪俸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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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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